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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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推动坪山新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坪山新区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及实施方案(2010-2012)、坪山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管理办法、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
2、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低碳生态示范小区是指广泛应用生态学原理和低碳技术,结合自然气候和地理环境将被动式设计的理念引入融合到建筑设计等领域,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五大低碳生态技术,规划和建设结构合理、功能协调、保护并高效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居住小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新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
3、财政资金投资新建的、以及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政府保障性住房)。鼓励其他社会投资新建的住宅小区,按本办法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条【管理模式】坪山新区政府成立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牵头、发展和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等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监管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监管过程中落实相关规定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第五条【标准体系】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各环节必须执行市政府和坪山新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并发布实施的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建筑设计、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装修、物业
4、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主要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第六条【监管重点领域】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包括低碳社区、低碳住宅、低碳公共建筑、绿色施工和低碳运营等方面。重点监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体系中相关技术指标要
5、求。第七条【低冲击开发模式】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运用低冲击开发模式。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倡导低碳生态规划理念】把低碳生态理念融入示范小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创造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的人文环境,倡导低碳生活、优质生活与节能减排的生活理念;第九条【低碳化设计】建设单位对拟采用的低碳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自然通风、日照、噪声、自然采光、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因素进行建筑物性能低碳化设计;太阳能光热利用;中水处理与回用;人工湿地系统;雨水收集系统;低碳出行等。第十条【绿化规划设计】绿化项目包括草坪、灌木、乔木、花卉等。绿化种植设置具有总体艺术,布局协调,尽量适应四季景色
6、的变化。全年三季有花,花期搭配。第十一条【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又有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课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建筑具有环保、节能、人性化的特点,采用遮阳、通风、采光、屋顶绿化等系列绿色建筑技术。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应按照坪山新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设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的效果。建设单位在设计时应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第三章 建设与监管第十三条【监管原则】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施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
7、各个环节,建设与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SJG15-2010)、坪山新区全面实施管理办法及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相关条文的规定,把低碳理念纳入到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坪山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以控制,对不符合相关条文的建设项目,责令修改,督促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单位履行合同相关事项。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分别设置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并将实施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绿色建筑专篇需确定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筑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专篇应明确节能、
8、节水、节地等低碳技术应用,以及低碳生活环境的建设规划。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查时,应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城市建设局应在各相关部门配合下,提出坪山新区年度的低碳示范小区的建设计划,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强化实施推进力度。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根据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用地功能设立相对应的绿色建筑指标和环保节能系统,列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建设绿色基础设施】目标: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居民社会福利、挖掘创造经济价值。按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
9、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系统的配套政策、多元的投资体制、多样的合作方式,积极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功能”和“绿色”目标。第十七条【低碳建设】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级别和采用的主要技术,并将低碳生态的技术要求及理念应用到建筑全生命周期包括物料生产、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回用过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实现雨水、污水和空调冷凝水应有的分流系统,以方便污水的处理。第十八条【规划许可】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审查方案设计文件时,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规划验收】市
10、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于绿色建筑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施工许可】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坪山新区全面实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标准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绿色施
11、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的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等核心内容组成,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设计文件,结合低碳环保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对低碳生态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并确保监理过程的低碳生态化。主要监理内容包括:审查低碳施工组织方案、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证明文件审核和抽检、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与检查等。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制订低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示范小区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和
12、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依据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广东省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在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通过验收后,再进行建筑工程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出具绿色建筑与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专项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出具不合格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建筑能耗统计及审计】低碳生态示范小区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对节能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民用建筑进行能耗统计、发布结果,并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
13、计导则标准完成相应能源审计。第二十六条【绿色装修】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装修应当按照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分别从设计服务、装修选材、现场施工、售后服务等质量标准进行规范。装修前应当进行室内污染物预评价,采用经污染物标识认证的低碳装修材料,装修完成后,须进行室内污染物检测,并达到合格要求。第二十七条【低碳应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技术成熟、成本适当的低碳绿色技术及产品,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设与运营管理中至少采用两项新技术。积极鼓励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支持建设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实施及改造,采用节能环保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
14、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第二十八条【节能技术】充分使用自然采光。使用光传导装置提供停车场和楼道厅堂的日间照明;在公共区域使用感应式开关控制照明、风扇等以减少电耗,并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安装LED型路灯和景观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对照明自动控制系统须进行功能监测和控制;鼓励利用风能和生物质能。根据天气变化和业主需求及时调整路灯和景观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启停时间,必要时可装置相关的自动控制设施。第二十九条【节材技术及材料】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各种节能技术及材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节能材料质量进行监督。鼓励采用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具、能效级别较高的家用电器;鼓励采用感应水龙头,使用
15、新型水表,提高业主节水积极性。第三十条【节水和水资源利用】(一)建立中水系统。收集较洁净的污水(如厨房排水、洗澡水、游泳池水等),经过污水处理系统生成达标中水,用于冲洗厕所、洗车等用途。(二)建立雨水收集系统。收集的雨水经简单处理后可用于生活杂用水,如浇灌花木、冲洗路面等。(三)回收利用空调或其它蒸汽设施冷凝水,既节水又可产生节能效果;(四)建立节水绿化系统。在道路绿化带安装先进的滴灌、喷淋系统,既节约水资源,又增强喷淋效果。第三十一条【低冲击开发】示范小区建设要满足坪山新区低冲击开发模式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有关径流量控制、污染物控制以及雨水处理与利用的相关要求。开发建设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为0
16、.40或不大于开发建设前的评估值;TSS削减50%,总体污染物居住区内消纳一半以上。示范小区雨水应以下渗为主,包括绿地入渗、道路广场入渗等;小区屋面雨水应进行收集处理回用于小区绿化、洗车、景观、杂用等,如不收集回用则应引入绿地入渗;雨水利用应与景观水体相结合。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低碳物业管理】在低碳生态示范小区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中,倡导低碳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等相关标准,对低碳生态示范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生活节能节水管理】制定严格、规范、安全的用电管理制度和节电制度。对特殊用电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实施智能配电网方案;推动节能减排;实施供配电监测
17、及数据采集系统报警功能。严格用水管理,建立水消耗量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各类用水设施的工作情况。第三十四条【低碳环境管理】(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积极贯彻执行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有步骤地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循环利用,减少填埋量。(二)污染防治。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服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原设计要求和标准对业主的排水管道安装等装修工程进行监管。(三)交通管理。结合规划布局,减少示范小区及其周边小区的各种原料运输、采用先进的交通管理技术。(四)低碳病虫害防治,采用物理方法灭虫。如使用交流频振杀虫灯、太阳能频振杀虫灯、蓄电池频振杀虫灯、太阳能多波段高压电击杀虫灯等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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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生态 示范 小区 建设 管理办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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