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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001年10月)第一章 总则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1、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10万元)。2、 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一个完整的系统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3、 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第二章 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根据我院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院各教研室(组)、研究室在
2、学院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
3、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第三章 常规管理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根据仪器特点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应负赔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
4、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置、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所谓定置是指定仪器或设备的固定安装或放置位置,定岗是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则根据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的工作量确定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做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指导上机人员操作,使用完毕后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必须办理改装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个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来源等,经学院领
5、导签注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改装,完成后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经试用一年后方能调整有关帐卡。第四章 使用与考核能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实验,一律不得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的习惯,扩大使用面,更好地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应积极参加本市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条件的都应努力为社会服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内
6、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迄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状况、实验室主任及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签名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写出事故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使用机时考核(以使用记录本登记为准);使用效益考核(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各种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功能开发等);使用管理考核(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长期未达使用机时标准亦无明显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调出。第五章 报废的鉴定和审批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
7、组的鉴定,重大的项目必须由校内外专家参与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报废大型精密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对该仪器设备历年来的全部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总结报告作为上级部门审批的依据。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清单,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上级领导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回收入库,设备主管部门、实验室及校财务赁报废审批件销帐。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2003年12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
8、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使用学院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院及系、部、中心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院及系、部、中心采
9、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的集中采购机构,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
10、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11、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教务处设备科商议确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
12、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标准规格的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供应商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
13、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院采购程序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首先应属于本年度计划购置范围之内,申请人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系、部、中心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和采购小组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
14、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教务处设备科。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
15、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教务处设备科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设备科。第五章 学院采购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纪委、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教务处设备科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
16、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院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院纪委、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
17、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第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补充,由院纪委监督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沁园春雪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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