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设工程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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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使建筑工地成为城市文明的“窗口”,进一步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自愿申报,每半年评审并表彰公布一次。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的评审标准,依照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开。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五条成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2、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评委会由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人员组成。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受理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事宜。第六条 评委会的职责:制定考核、评审办法,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考核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并推荐上报省级文明工地等工作。评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指导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成立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资料,推荐符合
3、评审条件的工程。第三章 评选范围第七条 申报工程范围:1、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2、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管线工程;3、综合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1)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隐瞒不报; (3)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建筑安全监督站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4)施工现场主干道和作业场所未硬化;(5)檐口高度30米以上建筑工程未使用施工升降机;(6)脚手架分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使用毛竹脚手架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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