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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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通三建冀东石油家园项目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作业人员。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
2、、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公司招聘员工条件: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人士都可应聘公司相关职位。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技术职称证等有效证件者优先录用。第6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7条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9条 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
3、须在录用3日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施工现场留存一份。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11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2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追讨因员工责任对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第13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 员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5、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
6、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第18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员工退休、退职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
7、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22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3
8、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4条 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项目部所有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第25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第26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2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28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或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29条 项目部实行的工资制度按项目部所在
9、地区和项目部实际情况确定。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第30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31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32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第33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
10、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企业或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34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超过员工基本工资20%的,可以在下月继续扣除。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
11、用;(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36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六章 社会保险第37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第38条 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以不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必须将原应由公司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一并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第七章 劳动安全第39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第40条 项目部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
12、教育,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部必须举行班前安全活动,指出安全注意事项,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41条 项目部必须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第八章 劳动争议第42条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经过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经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第八章 附
13、 则第43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44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文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4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46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生效。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应务工人员出勤情况,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指对项目部务工人员出勤记录的审核工作。务工人员出勤由项目部各班组考勤员负责记录,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审核,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 第三条 考勤监督的
14、内容 1、出勤人员是否真实,是否漏记、多记;2、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出工不出力,存在空记现象;3、记录是否及时,是否提前记录和事后补记;4、考勤记录是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是否张榜公布;5、对务工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更正。第四条 务工人员考勤管理要纳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范围。务工人员考勤记录人员名单是否与职工花名册中在岗人员及用工备案名册、普法培训台帐、岗位培训台帐一致。发现不致的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1、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差错要及时提出纠正,对重大错误要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2、工作不负责任、马虎,该发现的差错未能发现,以致务工人员对考勤记录产生争议
15、,甚至因此而闹事,监督人员要负主要责任,按重大工作失职论处。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发放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民工的工资权益,避免劳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和发放监督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第三条 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和发放管理结算过程监督: 1、项目部必须出示考勤记录且考勤记录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2、务工人员工资结算标准可以在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项目部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订中约定;3、采用
16、计件工资制的,项目部必须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劳动定额标准。4、采用承包制的,项目部与承包班组间的承包协议中,必须约定施工定额或完成约定施工任务的总价款。第四条 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过程监督:1、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财务人员必须对务工人员出示的身份证件核实。2、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指印。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和代签名字。3、财务人员不得允许务工人员之间代领工资和代签名字。4、项目部应以现金或银行委托支付形式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有价证券抵付务工人员工资。5、项目部每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经济处罚 1、项目部财务人员结算务工人员工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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