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共9页).doc
《北京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共9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共9页).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
2、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第五条 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
3、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第二章 辅导备案登记第六条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详见附件二);(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详见附件三);(三)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四)自出具受理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就辅导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
4、容包括但不限于:1. 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日、辅导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2. 辅导机构名称;3. 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第三章 辅导过程第七条 我局在出具受理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约见相关人员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监管要求(约见谈话内容详见附件四)。约见谈话原则上安排在辅导对象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谈话后,由辅导机构签收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登记工作告知书(详见附件五)。第八条 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通过辅导工作报告及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及时
5、向我局汇报辅导工作开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自受理日起每两个月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形式,并由辅导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不得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合并。第九条 超过两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辅导机构进行电话提醒,并作电话记录。经我局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辅导备案登记工作视为自动终止。第十条 辅导工作应具有连续性。辅导期间,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理辅导工作交接手续。辅导机构应于辅导人员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新任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第十一条 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
6、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第十二条 辅导对象在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辅导机构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与现任辅导机构解除辅导协议,并按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辅导终止手续;(二)在我局确认终止辅导后,继任辅导机构应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登记程序;(三)继任辅导机构向我局明确表示认可前任辅导机构的工作、承担前任辅导机构的责任、并在我局监管下继续完成辅导工作的, 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则辅导期需重新计算。第十三条 辅导期间,辅导
7、对象拟变更上市目标市场意向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我局视情况调整监管责任人。第十四条 辅导期间,我局通过审查备案登记材料、电话问询、约见谈话、实地走访、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工作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第四章 辅导验收及后续事项第十五条 辅导期满并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机构可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并报备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六)。第十六条 辅导期自受理日起计算。为保证辅导工作质量,辅导期应不少于三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可酌情缩短辅导期限:(一)国有大型改制企业,国务院豁免连续计算三年业绩的;(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 上市公司 辅导 工作 监管 指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