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点(共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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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秦港股份政字2013188号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8日附件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
2、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依法履行职业卫生责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职业卫生合法权益。第三条 分公司(中心)设立安全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中心)、各部室。第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须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须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对可能产
3、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预评价报告及专家出具的评审结论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须同时将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将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须同时将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4、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相关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审查申请。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提交设计部门。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须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变更内容重新委托进行职业病
5、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待批准后,组织实施试运行。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状况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试运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进行试运行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
6、收,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及使用单位须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档案与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档案并案存档(档案内容见附件一)。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中心)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7、15日内依据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向公司安全监督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工艺、材料、工作场所或者货种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分公司须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于15日内依据评价报告结论向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变更申报。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中心)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须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附件2),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同时上报。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中心)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填写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见附件3)上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中心)人力资
8、源部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作业的,须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如实进行告知。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内容须在劳动合同中以专项条款注明或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见附件4)形式进行告知。以告知书形式进行告知时,告知书应由被告知者签字,一份交被告知者,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致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分公司(中心)人力资源部门须重新履行告知义务。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包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时,项目发包单位或部门须根据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后果
9、及防护措施等,在签订合同时向相关方企业进行告知。第三十条 分公司(中心)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项内容; 须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中心)须在具有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中心)须在具有射线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第五章 监测、检测与评价第三十三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第
10、三十四条 分公司(中心)须每月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测,监测种类、项目、方法、点位选择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Z22007),监测要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报告由公司、分公司(中心)分别存档备查。相关分公司(中心)须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公告栏内公布。公司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三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公司须对引发职
11、业病危害事故的因素进行重新评价。第三十七条 经监测、检测或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分公司(中心)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治理后经再次监测、检测或评价,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治理措施及相关资料要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 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如实填写监测数据;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中心)须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
12、料。第四十条 分公司(中心)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一条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须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卸险区外,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
13、警装置。 第四十二条 可能产生噪声危害因素的船舶机舱、泵房等工作场所应具备下列防护措施:(一)操作室与声源隔开;(二)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三)配备护耳器。第四十三条 可能产生毒物或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的生产作业场所应具备下列防护措施:(一)车间须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二)化验室等须安装专用通风排毒柜(罩);(三)均须设置冲洗设施;(四)职工须佩戴防毒或防尘口罩。第四十四条 工作场所有下列情形时须禁止作业:(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货种、原材料的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不明时。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中心)须对
14、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作业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中心)须按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按规定需要检测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中心)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企业。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中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须依据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罹患职业病的职工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经公司主管部门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术
15、语解释: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三同时”管理档案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3.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附
16、件1“三同时”管理档案(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六)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审查意见书;(七)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设计及审查意见书;(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查及存在问题整改记录;(十一)试运行自查报告、备案申请表、试运行方案及备案告知书;(十二)建设项目消防备案、验收意见书;(十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十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十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
17、请及验收意见书;(十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申报承诺书(上级主管部门):我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作业场所具体位置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职业卫生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末职工人数填报类别第一次申报变更申报作业职工人数主要货种吞吐量变更原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申报人联系电话
18、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女工人数注:本表数字均按申报前一年度的统计数字填报。工艺流程图主要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环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序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设备状态操作方式是否隔离接触人数作业场所浓(强)度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总人数女工数有(名称)无有(名称)无12345678910填表部门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检测日期 年 月 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序号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培训时间体检人数体检时间体检医院职业病人数调离岗位人数总人数女工数123456789合
19、计填表部门填表人填表日期附件3职业危害因素及接害人员变动申报表单位名称序号作业场所名称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原接触人数现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动原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变动原因12345678910附件4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噪声) 职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权益,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请认真阅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工种(岗位): 二、危害因素名称:噪声 三、健康危害及后果: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听觉系统的损害,同时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也可以产生影响。1.听觉系统短时间接触强噪声后,自我感觉耳鸣,听力下降,离开噪声环境
20、数分钟可恢复。继续较长时间接触强噪声,听力下降明显,听力数小时后才能恢复,即听觉疲劳。以上属生理性变化,损伤是可逆的。如果不采取防护措施,长期接触强烈噪声,听觉疲劳继续发展,则可引起病理性变化,即噪声性耳聋,是不可逆的。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可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乏力、睡眠差等神经衰弱综合症,还有人表现为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等。3.心血管系统长期接触较强噪声后,可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可加快或减慢。4.消化系统在噪声的影响下,可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等变化。此外,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反映迟钝、注意力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容易发生各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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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 场所 职业 卫生 监督管理 办法 要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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