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收费管理办法(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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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
2、)精神,规范防震工作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防震工作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范围: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地震动参数复核。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其它: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确
3、定的三级、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一级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由项目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简化为地震动参数复核。项目业主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收费由工程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依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条 防震工作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
4、级别的规定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外省(市)评价单位在自治区辖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向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防震部门如需收取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必须先经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地、市、县防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资格由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安排。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额度按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未进行地震小区划的市、县,不能收取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三级地震
5、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按三级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八条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中的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由地、市、县防震工作部门代收,收费用于成果管理及偿还地震小区划投入经费和收费年限内银行利息。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标准中的技术咨询费的收费只有在确实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场调查、确认场地地震地质和场地类别等)的情况下方能收取。 第九条 收费主体的确认。“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为项目业主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单位;“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提供地震小区划工作经费的部门或单位;“技术咨询费”的收费主体是提供咨询服务的市、县防震工作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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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震 收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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