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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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全公司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每年初由公司人劳科负责拟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由
2、人劳科统筹安排,实施培训(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对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并安排专人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安全培训。第六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第七条 每个班组要对本班组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人劳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有关规定
3、第九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第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经理)、投资人和法人代表等必须持证止岗。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
4、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分为A、B、C三类。(一)、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考核、发证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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