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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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审批事项的条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3、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
4、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机动作业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二)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三)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建立健全考勤
5、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四)受外界因
6、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工。 第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种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条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
7、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审批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部分工种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
8、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定。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实施方案应向本单位员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馈意见;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
9、;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申请的工种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六)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提交上期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报: (一)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且需继续实行的;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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