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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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11号)及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和场地占用费。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
2、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市管停车场(位)外的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建、规划、人防、交通、城管、财政、地税、国税、工商行政等部门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位)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位)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位)的性
3、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位)(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位);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位); 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
4、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位)经营者在本细则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位);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位)
5、;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位)。 (三)城市道路(含街巷和开放式社区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 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位)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
6、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车型按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收取。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位)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设置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
7、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不得占用或破坏公用设施;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配置保证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并对停车场(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三)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非营业时段的停车场(位); (二)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
8、下同)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合理时间内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位)后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
9、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 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短时照顾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对超过1小时以上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的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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