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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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
2、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
3、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的人防工程。(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4名
4、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 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附件一
5、);(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七)监理业务手册(附件二);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报人防工程和其
6、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首先需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即收即受理,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第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以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依据。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
7、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持申请报告和本规定第八条(二)至(五)款的有关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手续。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甲级监理单位向国
8、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申请时应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监理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
9、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项目机构配备人员名单、监理大纲等报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
10、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三)的要求,配备具有人防岗位培训证的监理人员。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四)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对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应作记录和告知,送达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附件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人防信息网上公布,并报省
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以无限期公布黑名单。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监理合同备案不予认可。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完成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单建式人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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