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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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我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制定本规定。(说明:本条主要是说明立法目的及依据。由于我国人民防空体制和工作的特点,即人民防空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人防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和省近年新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因此,本规定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作为起草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
2、区内进行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是指单独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物质储备等专用工程。(说明: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
3、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本规定所称“公共人防工程”,就是指上述独立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干道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不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谓公用是指战时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为履行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
4、灭火等社会救助事务的组织(防空专业队)提供掩蔽用途,而一般(或非公用)人防工程,如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则主要用于居民自身掩蔽。)第三条(原则) 公共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的需要,履行计划、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说明: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明确,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发展水
5、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四条(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与人防工程规划的编制、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说明:1、人民防空法第7条第6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
6、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建设责任单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化工、环保、邮电、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抢险抢修等专用工程。(说明:人民防空法第42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护防疫队;
7、(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第21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据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应当承担组织修建公共人防工程的责任。第六条(计划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广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说明:本条款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及
8、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七条(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全市人防工程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依据。(说明: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Error! No bookmark name given.)第八
9、条(选址)各级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说明:城乡规划法第36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者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九条(建设主体资格)列入公共人防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人防指挥工程及专用工程,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
10、排,或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公共人防工程除涉密项目外,鼓励社会资金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独资等方式参与公共人防工程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说明: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明确,要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
11、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第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公共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模式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上述用地予以保障。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明:1、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2、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等军事用地,应
12、当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公共人防工程战时承担的就是人防指挥、人员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作战用途。3、目前我市医疗救护、防化防疫等专用工程建设速度滞后,导致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出现了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多,公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防化、抢险等专用工程少的结构性问题。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必须由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不宜将此项法定责任转移给社会承担。但在现有条件下,由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因此,需要相应的土地政策的支持。根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11号)的有关规定,公共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取得的全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款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因此,对
13、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的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等同于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划拨用地,有利于减少政府财政投入,降低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成本。4、目前,地铁、公交站场等公共设施,都是通过划拨取得用地,并通过经营回收投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应当可以参照城建项目用地通过划拨取得用地。)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出让条件) 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牌、挂出让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说明:本条款的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
14、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和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由于公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时,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设备调试、平战转换,或是用于演习,战时具有公用性质,因此有必要在招、牌、挂出让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该地块使用人所需承担的特殊义务。)第十二条(许可程序的办理)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人民
15、防空法、消防法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人民防空、消防、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说明: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108号)第12条规定:“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民防空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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