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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湘阴县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全县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为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采取政府公用经费补贴、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等方式,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农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给予资金、人员和政策支持,引导其办成的面向社会、收费较低、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惠幼儿园的申报与管理。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学开园达一年以上,年检合格;(
2、二)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意见书)证照合法有效。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三)有独立安全的园舍。有两个以上独立、畅通、安全的通道;房舍建筑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坚固安全无危房,科学规范适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农村幼儿园可适当放低要求)。房屋、设备等有安全防护设施,各班所有的设施、物品及布置符合安全要求;教育活动场所、设备、材料、教玩具均能确保安全,无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
3、,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餐饮加工场所相对独立,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校车及司乘人员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四)规模在6个班以上(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得小于4个班),按年龄分设小、中、大班,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额原则上要求: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五)幼儿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农村幼儿园教师可适当降低标准),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教师职称。人员配置要求全日制幼儿园应实行“两教一保”,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六)执行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有培养、培训规划、奖励措施和原始记录,培训
4、工作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每学期定期对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县、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教育内容和方法无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无虐待、歧视、体罚(七)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无“小学化”现象(识字、拼音、外语、计算等教学及布置书面作业、测验等违背幼儿园教育纲要精神的行为);和变相体罚幼儿,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八)按照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备案并公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税务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第五条
5、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报告;(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三)上一年度幼儿园年检登记认定的文件;(四)幼儿园平面图,设备清单;(五)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六)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七)在职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八)教师购买“五险”凭证;(九)幼儿园上学期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等学校常规工作相关资料。第六条 县教育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
6、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定为1年,需要继续申报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单位,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由县教育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八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补助分学期进行,按照实际在园幼儿人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教育局根据各镇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补助资金于每学期结束时一次性拨付到幼儿园账户。第九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幼儿园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县教育局每年对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7、核查。 第十条 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在减免租金、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的情况,确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如出现以下行为,县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二)不参加市、县教育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教研活动的;(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四)教育教学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五)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六)财务管理混乱,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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