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共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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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
2、;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三、合同法内容简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
3、部分组成,总则8章,分则将合同分为15类。四、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
4、的生效时间。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四)合同的内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
6、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
7、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
8、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作出规定。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二、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
9、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
10、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
11、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
12、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要约和
13、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四)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
14、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法律法规,它是将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宣传和推广,引导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实现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实
15、践证明,示范文本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约定缺款少项、防止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建设工程领域,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16、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
17、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3合同尚未成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且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三)承担缔约
18、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二、合同的变更(掌握)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19、更。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新合同债产生。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熟悉)合同内可以约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债务。该法律关系的特点:(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
20、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四、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
21、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包括:债务全部转移和债务部分转移。当债务全部转移时,债务人
22、即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则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当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原来的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发生效力后,债务承担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即新债务人,这是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了使新债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抗辩权对于新债务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
23、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注意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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