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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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
2、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指导各县(市、大丰区)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本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档案,对外发布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具体实施市区(盐都区、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大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诚信考评结果及有关诚信记录评价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
3、息的采集、审核、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4、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资质初审、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城建监察、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各县(市、大丰区)勘察设计企业(含经核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下同)相关诚信记录信息由各县(市、大丰区)住建局审核后报我局审定;盐城市区勘察设计企业诚信信息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审核、审定。不良信用信息,各县(市、大丰区)勘察设计企业由各县(市、大丰区)直接采集、录入并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市区勘察设计企业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直接采集、录入。第八条各
5、地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
6、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一条信用信息评价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可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符合多个不良行为扣分条件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
7、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第十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以1年为1周期依照企业信用分值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级。其中,A级得分为110分、B级得分为100109分、C级得分为8099分、D级得分为80分。第十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第十六条经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
8、依据。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周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结束。第五章评定结果应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第十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评标内容,在评标办法中设置5分信用分作为评标分项,对A、B、C、D信用等级按权重1:0.8:0.7:0.5分别赋予(5,4,3.5,2.5)不同分值,作为企业信用得分。未
9、列入我局信用信息公布名单的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信用等级计信用分。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10、、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四条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 4月1日起试行。附件1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良好信用行为)类别序号良好行为内容加分值综合荣誉1获得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20/次2获得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政府荣誉称号的16/次3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及盐城市属县(市、
11、区)政府荣誉称号的12/次4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荣誉称号的6/次5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10/次6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8/次7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6/次8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通报表扬的4/次9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10/次10获得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8/次11获得盐城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6/次科技进步1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20/次13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15/次14获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科技进步奖的10/次优秀勘察设计15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20/次16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5/次
12、17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0/次18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8/次19获江苏省住建厅三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6/次20获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4/次质量21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附勘察设计图审报告扫描件)5/次注:综合荣誉、科技进步类别,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部(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厅(市)级及以下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优秀勘察设计类别,获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厅(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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