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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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第二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2、,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两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
3、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市、县(区)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规划、城管、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经营资质】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七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提供经当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清城区范围内向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下同)。第六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
4、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七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五)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第八条【市场调节】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
6、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第九条【定价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十条【定价权限】我市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清城区范围内列入本办法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具体标准。第十一条【收费申报】列入第七条定价范围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核定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经营者在申请收费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收费申请。包括停车设施的位置、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收费的文件、设置的停车泊位数量、
8、运营成本测算材料、拟定的收费标准等。(二)停车场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文件。(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列入第七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但应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公共(公益)服务】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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