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财政局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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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珠海市市直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交通经费的管理,根据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珠海市车改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交通经费是指市财政按在编在职人员个人公共交通补贴总额的10安排给各车改单位的经费,由各单位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三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遵照严格审批、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公共交通经费的使用范围:(一)重大集体活动,接待上级或市外兄弟单位来珠海考
2、察,急需处理的事故,抢险、救灾等需要租用车辆开支。(二)本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各市或我市西部地区公务活动的交通费用或补贴等。(三)本单位留用公务车辆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因公务经批准使用留用公务车辆,当次路桥费、油料费及停车费等实报实销。第六条 因公务经批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费用,但因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到达具体地点等原因,经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凭票报销。第七条 因公务经批准自驾私车到我市西部地区(珠海大桥以西),按每车次100元人民币的标准计发交通补贴,包干使用。第八条 因公务经批准自驾私车到省内各市,按每公里1.5元人民币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含路桥费、停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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