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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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日期:2007-09-07 15:03 浙大发保200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事宜。第三条 建立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四条
2、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
3、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必要时可确定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之一为防火安全管理人。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与校保卫处消防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消防办),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办设专职管理人员。第九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4、。第十条 学校消防办代表学校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每年主持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审批、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五)督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依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二条
5、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预算;(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六)协助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消防办组织实施落实。消防办主要职责为:(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单位(部门)
6、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六)受理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八)积极推进消防技
7、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
8、的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要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十)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学校消防办备案;(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宿舍安全员制度;(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
9、电管理;(四)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防火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一)学生宿舍、附属医院、校医院、学生食堂、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场、市场)、宾馆(招待所)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三)车库、油库等要害部门;(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五)水、电、气、热等生活要害部门;(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处置部门;
10、(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担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研究所、实验室;(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十)施工现场;(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第十八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11、口的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二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学校档案馆和消防办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一)学校消防办参与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招标。(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
12、不准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报学校消防办备案,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承包、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人)或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并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落实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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