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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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四: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中、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主要
2、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民间组织中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第七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3、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
4、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或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理事(或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或董事)会成员为525人中单数组成;理事(或董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
5、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行使的职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七) 罢免、增补理事;(八)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
6、)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 (选一)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
7、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由举办者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任命、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
8、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理事(或董事)、院长(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或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负责人,校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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