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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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广州州银银行行借借记记卡卡章章程程第一条 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第三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四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第五条 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第六条 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
2、章程。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七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第八条 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
3、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第十二条 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第十三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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