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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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
2、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
3、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
4、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
6、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
7、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
8、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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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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