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及应对措施解读(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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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药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及应对措施1 中国农药的国际贸易现状近十年来,虽然国际农药市场销售额增长缓慢,但是全球农药国际贸易非常活跃。除了农药主要生产国进出口农药以外,一些小国家也将其进口的产品(通过加工或直接分销)出口到其周边国家和地区。有统计显示全球农药生产的300亿美元中有180亿美元产品在国际市场流通。其中专利过期农药占有60%以上的比例。中国是农药专利过期产品出口大国。中国农药进出口自1994年以来一直保持顺差,而且发展迅速。目前中国农药出口已经到达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总额约16亿美元,但是主要市场仍然在亚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虽然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
2、农药生产国,但是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不到10%。而且主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的低端市场,其中以亚洲为主要市场。高端市场(如欧盟、美国和日本等),除了对产品质量要求很高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技术壁垒严重阻碍中国农药的进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分析中国农药出口到高端市场遇到的各种技术壁垒,并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出建议。2 农药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分析贸易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从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技术性指标体系方面入手,施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地以技术面目出现,因
3、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核心内容,也是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三个要素。2.1 农药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确认农药是一类特殊的化工产品。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与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都有密切关系,因而也与各国的政治和经济或多或少地发生着联系。在农药国际贸易和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与农药有关的贸易技术壁垒问题。目前中国农药国际贸易流程是: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己的公司或者寻找当地客户作为代理人(这是目前国内农药出口商最通用的办法)获得合法申请农药登记的资格,提交农药登记申请材料并获得农药登记证,签订供销合同,组织
4、生产或组织货源和出口产品。国内生产企业还要首先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国内农药登记证,否则不能生产。农药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主要发生在农药登记阶段。与农药登记过程有关的各种规定构成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内容:登记资料要求;登记资料保护和资料补偿;产品规格;相同产品认定;GLP(GoodLaboratory Practice)实验室规范;农药残留规定;环境安全标准等。我们称之为第一类技术壁垒。第二类技术壁垒是与农药生产过程有关的,主要有: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生产规范;责任关怀(EHS);SA 8000。鉴于已有很多介绍,这里不作详述。第三类就是各种国际公约, 如鹿
5、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简称PIC(Prior InformedC o n s e n t);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POP(Persistent OrganicPollutant)公约)。目前为止这类技术壁垒涉及到的主要是已经淘汰的老农药,而且涉及的品种也很少,所以本文不予介绍。第四类是潜在技术壁垒:将来可能实行的对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包括农药)的管制,美国对农药制剂中挥发性有机物组份(VOC)的管制,美国对农药制剂中有意添加的惰性组份安全性的管制,都可能成为将来农药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最重要的第一类技术壁垒的各种
6、表现形式,并对潜在的即将产生影响的技术壁垒作简单介绍。2.2 各种技术壁垒分析2.2.1 农药重新登记(以欧盟和美国为例)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是各国农药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没有获得登记的农药不能生产、销售或使用。农药国际贸易的首要任务就是到目的国获得你出口产品的登记。登记需要提交一系列技术资料,这些资料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经费获得。欧盟和美国分别于1991年和1984年对市场上现有的产品实行重新登记制度,分别计划在十年和十五年内完成。重新登记的目的就是让产品登记证持有人按照新的规定提交依据最新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与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残留等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重新评价现有的农药
7、产品是否对人类、环境和生态安全,是否有效等。对新出现的化合物同样采用新的标准进行提交资料和评审。因此大大提高了农药登记审批的门槛。2.2.1.1 欧盟农药重新登记欧盟委员会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1/414/EEC)是欧盟实现农药重新登记的法律依据。欧共体理事会指令最终于1991年7月15日采用,作为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进行农药登记协调的指导原则。目前该指令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欧盟农药登记协调的目的是为设立统一的欧盟农药登记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依据该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农药全部需要进行重新登记,从1991年起开始全面启动。该指令规定,所有农药的原药都必须在欧盟委员会同
8、意协调下进行重新评审,而经过评审通过的化合物其制剂产品的登记必须到各个成员国申请。2.2.1.1.1关于有效成分的评审申请人要将指令规定的与原药(有效成分)有关的技术资料(列于指令附录 )和代表性的制剂的技术资料(列于指令附录 )提供给撰写报告的成员国(RMS)。经过完整性的检查、细节评估草拟的评估报告、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对评估报告进行质量核查并在网络上公布、同行评议-由所有成员国和EFSA的代表参加评估、EFSA 的决议: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列入附录的建议、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SCFCAH)对是否列入投票表决和在官方杂志上公布等一系列过程,大概需要24个月(最佳情况)的时
9、间。对1993年7月15日以前投入市场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的有效成分统称为现有的有效成分。目前对800多种现有的有效成分进行了四个阶段评审:第一阶段,1996年4月30日前确认的90种有效物质(如:莠去津、西玛津、丙环唑等);第二阶段,2002年4月30日前确认的148种有效物质(如: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第三阶段,2004年10月31日前确认的387种有效成分;第四阶段,2005年4月30日前确认的200种有效成分,包括天然产品(如:印楝提取物、尼古丁、芥末粉),信息素,储藏用药(磷化铝、磷化镁和磷化锌等),无机化合物(硫磺、硫酸铁和其他)。欧盟对有效成分(包括现有有效成分和新有效成分)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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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 国际贸易 中的 技术壁垒 应对 措施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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