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点概要(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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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壹、總 則一、 為加強學校實施實驗(試驗)室、實習(試驗)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防止災害發生,保障工作人員、學員生的安全與健康,特訂定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要點適用於學校所屬之實驗場所。三、 定義:(一) 學校:係指高中、高職(含)以上之學校。(二) 負責人:係指學校行政管理之最高主管,負有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責任。(三) 工作人員:係指進出實驗場所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生。(四) 學員生:係指在實驗場所接受教學指導,未支領工資者。(五) 工作:係指在實驗場所從事教學、研究、實驗、清潔
2、、維修及其他等活動。 貳、安全衛生組織與管理四、 負責人應綜理學校安全衛生工作並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安全衛生政策。(二)依相關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三)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經費以辦理安全衛生工作。五、 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要求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各部門執行或督導各實驗場所辦理下列事項:(一) 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二)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三) 訂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四) 訂定實驗場所施工之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六、 於製造、處置、使用、儲存
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實驗場所,學校應訂定並實施危害通識計畫;人員暴露有超過容許濃度之虞時,學校應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控制措施。 七、 學校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標明並禁止非從事工作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一)有害物超過容許濃度之虞之場所。(二)處置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三)具強烈微波、射頻波、噪音、雷射、非游離輻射及游離輻射等場所。(四)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場所。(五)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六)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七)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八、 學校不得使童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 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二) 從事鉛、汞、鉻、砷、黃磷
4、、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 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四)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五) 運轉中機械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六)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七)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八)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九) 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一)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二) 動力捲揚機、動力搬運機之運轉工作。(十三) 其他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九、 實驗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學校應立即使工作人員及學員生退避至安全場所。十、 實驗場所危
5、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學校應任用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操作人員充任之,其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應符合規定。十一、 學校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負責電氣設備、工具之安全性,避免發生感電危害。十二、 學校對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及學員生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十三、 學校應宣導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並激勵、推行促進安全衛生之活動。十四、 學校實驗場所工作人員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十五、 學校應訂定書面之實驗場所災害調查程序以執行調查,並加以分析找出災害發生原因及改善方式。十六、 實驗場所如發生災害,學校
6、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實驗場所如發生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時,學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通報等事項,且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十七、 學校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災害統計通報業務。十八、 對勞動檢查機構以書面通知應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學校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參、安全衛生設施十九、 學校應保持實驗場所的整潔及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對於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保持不致使人員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二十、 學校須明顯標示實驗場所設置之安
7、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並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一、 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學校應依規定設置足夠人員使用之通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二十二、 學校應使實驗場所之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二十三、 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場所,學校應依實際狀況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設施,並保持其性能。二十四、 學校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
8、之實驗場所,應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二十五、 學校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實驗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措施。二十六、 學校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實驗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二) 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磨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三) 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四) 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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