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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ICS90.100.10Q11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 T 1556.22018代替DB /T 1556.2-2014建材生产用废渣 第2部分:砂浆、混凝土及制品用采矿选矿粉末、粉尘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2018.1)2018 - XX - XX发布2018 - XX - XX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23/T 1556建材生产用废渣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1部分:水泥生产用采矿选矿粉末、粉尘;第2部分:砂浆、混凝土及制品
2、用采矿选矿粉末、粉尘;为规范对建材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粉末和粉尘的认定工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标准。由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变化,本标准应对相应政策要求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建材生产用废渣 第2部分:砂浆、混凝土及制品用采矿选矿粉末、粉尘;删除了种类;增加了定义;删除了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的要求;增加了粒度技术要求;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本标准部分内容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件内容编制,如主管部门文件有变化,应按最新文件执行。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建筑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3、本标准起草单位: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发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固废研发中心、黑龙江省建材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宝君、刘成杰、李庆涛、宋少龙、王杨、刘建杰、李仁柱、刘万海、王洪强、李秀成、张春阳、毕玉馨、赵晓欣、韦秩川、于晶、仲伟程。本标准代替DB23/T 1556.2-2014。建材生产用废渣 第2部分:砂浆、混凝土及制品用采矿选矿 粉末、粉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砂浆、混凝土及制品生产用采
4、矿选矿粉末和粉尘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判定。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用采矿选矿粉末和粉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684 建设用砂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
5、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 定义3.1 废渣包括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3.2 采矿选矿废渣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3.3 粉末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达到矿产资源应用要求的、颗粒细小的废渣。3.4 粉尘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达到矿产资源应用要求的、颗粒微小的废渣。4 技术要求4.1 粒度4.1.1 粉末2.36m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5%。在粉末的应用时,宜对大于9.50mm的颗粒进行筛除。筛除大于9.50mm的颗粒后,粉末的颗粒级配按不同使用要求应分别符合GB/T 14684的机
6、制砂要求或JGJ 52要求。4.1.2 粉尘80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20%。4.2 其它要求当生产要求使用符合GB/T 14684要求的建设用砂时,筛除大于9.50m的颗粒后粉末应符合GB/T 14684中5.1和6.16.6对机制砂的要求。当生产要求使用符合JGJ 52要求的混凝土用砂时,筛除大于9.50m的颗粒后粉末应符合JGJ 52中3.1对机制砂的要求。4.3 放射性核素限量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GB 6566规定。5 检验方法5.1 粉末粒度按GB/T 14684或JGJ 52进行,型式检验时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其它性能按GB/T 14684或JGJ 52进行。放射性核素限量按GB 656
7、6要求进行。5.2 粉尘粒度按GB/T 1345进行,型式检验时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放射性核素限量按GB 6566要求进行。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 出厂检验6.1.1.1 粉末出厂检验项目:粒度、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松散堆积密度。6.1.1.2 粉尘出厂检验项目:粒度。6.1.2 型式检验粉末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14.3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粉尘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1、4.3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首次使用时;b) 需对其进行鉴定时;c)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
8、生变化时;d)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e)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 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2 取样方法6.2.1 粉末按不同使用要求分别按GB/T 14684或JGJ 52进行取样,进行型式检验时,需取8组样品。6.2.2 粉尘按GB/T 1596进行取样,进行型式检验时,需取8组样品。6.3 样品处理出厂检验时,按相关标准对所有样品进行混匀,并用四分法进行缩分,缩分为两等份。经缩分后的样品分做两份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进行密封,一份为出厂检验项目待检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型式检验时,分别对每组份样进行混匀,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进行密封,待检。6.4 结果判定粒度不符
9、合4.1.1要求,不属粉末;粒度不符合4.1.2要求,不属粉尘。粉末的其它性能不符合4. 2要求,不合格。放射性核素限量不符合GB 6566要求,放射性核素限量不合格。7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7.1 包装粉末和粉尘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净含量为25kg或40kg,其它袋装规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7.2 标志散装粉末、粉尘应提供卡片,标明其粒度、矿物主要组成、生产厂名和地址、生产日期。袋装粉末、粉尘的包装袋上应标明与散装粉末、粉尘卡片相同内容。7.3 运输与贮存粉末、粉尘在运输与贮存时应避免受潮和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粉末粒度试验方法(基准法)A.1 仪器设备应
10、符合GB/T 14684或JGJ 52要求。A.2 试验步骤A.2.1 将现场采取的8组份样分别编号,筛除大于9.50mm的颗粒(需计算出其筛余的百分率W10,精确至0.1%),按四分法缩分至约1100g,放在鼓风干燥箱中在(1055)烘干24h称量,再烘干3h再称量,至与上次称量之差小于1g视为恒重。冷却到室温后分为大致相同的两份样品备用。A.2.2 取一组样品称取500g(G0),精确至1g,将试样倒入已放上筛底的2.36mm方孔筛上,盖上筛盖后放置在摇筛机上,筛分10min,取下方孔筛再用手筛,至每分钟通过量小于0.5g为止。A.2.3 称出2.36mm方孔筛上的筛余量(G1),精确至1
11、g。A.3 结果计算A.3.1 粉末的粒度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A.1)式中:W粉末的粒度,%;G12.36mm方孔筛上的筛余量,g;G0粉末总量,g;W10大于9.50mm颗粒的百分率,%。A.3.2 取两次筛分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份样的试验结果,精确至0.1%。A.3.3 取现场采取的8组份样筛分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精确至1%。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粉尘粒度试验方法(基准法)B.1 仪器设备应符合GB/T 1345要求。B.2 试验步骤B.2.1 将现场采取的8组份样分别编号,并按GB/T 12573要求筛除大于0.9mm的颗粒(需计算出其筛余的百分率W1,精确至0.1%),按四分法缩分至约100g,放在鼓风干燥箱中在(1055)烘干24h称量,再烘干3h再称量,至与上次称量之差小于0.1g视为恒重。冷却到室温后备用。B.2.2 按GB/T 1345进行粉尘的粒度试验,筛孔尺寸为80m方孔筛。B.3 结果计算B.3.1 粉尘的粒度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B.1)式中:W粉末的粒度,%;G180m方孔筛上的筛余量,g;G0粉尘试样质量,g;W1大于0.9mm颗粒的百分率,%。B.3.2 取两次筛分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份样的试验结果,精确至0.1%。B.3.3 取现场采取的8组份样筛分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精确至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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