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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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价部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客观、科学、合理的事故损失价值鉴证结论,是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等级、追究肇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调解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各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鉴定的经验和做法看,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鉴定,是解决目前定损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行政,提升执法部门执法为民的新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惠民举措。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很多问题,现结合临沂市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情况,谈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值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损标准不统一,主观随意性很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价格管理方式的不断改革和价格政策的调整,汽车配件产品价格放开由市场确定后,市场价格水平波动很大,即使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同一市场、同一品种的配件,其价格也相差很大,汽车等配件来源也非常复杂,有原厂、正厂、附厂之分,同时还有部分的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原厂配件与附厂配件的价格往往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给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准确地进行鉴定带来很大难度,再加上国家在道路交通事故定损方面又缺乏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导致定损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如有的采用原厂配件价格来定损,有的采用附厂配件
3、价格来定损,有的不分什么情况都采用甚至高于4S店标准定损,缺乏科学性、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定损结果的极大差异。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引起了社会不满,产生了社会矛盾。保险车辆由保险公司定损,难以保证定损结果公正。首先是保险部门无权定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的权力。其次是在涉及到保险车辆的损失确定方面,保险公司作为理赔方,与保险车辆当事人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由保险公司确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容易产生故意低估损失价值的现象,使保险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承修厂家因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偏低,在修理过程中往往出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该修的不修,该换的不换,需用进口的配件用国产配件,应用正厂
4、配件的用附厂配件,造成修理质量得不到保障,留下安全隐患。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定损缺乏原则,为自身利益考虑得多,缺乏客观合理性。目前,社会上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评估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很多,有的没有资质,有的没有专业的价格评估人员,由于对中介评估公司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措施,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无原则,标准掌握随意,从自身利益考虑,高定损、高收费问题非常普遍,造成了车辆定损市场的价格混乱和诉讼纠纷的增多,加剧了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和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容易受到当事人的置疑。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涉及面非常广广,不仅涉及到保险车辆,往往还同时涉及非保险车辆
5、以及车载物、道路设施、房屋、农作物等。而保险公司定损时,只注重对其保险车辆进行定损,其它事故项目定损很少考虑,甚至无权对非保险物品作出定损,其他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受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方面的限制,也无法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评估,当事人只得找多个评估机构评估,既浪费时间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由于其它损失没有确切的鉴定依据,致使当事人双方对损失价值普遍存在较大分歧。因此也就加大了事故处理的难度,延误了结案时间,影响了办事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法规制度不够健全,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由于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也
6、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使当事人自身权益无法保障,也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案件带来困难,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险公司退出道路交通事故定损舞台的必然性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签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平等关系。当双方因理赔出现纠纷时,在无法和平解决的情况下,理应由第三者裁决,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说了算,否则市场就不是一个公平、平等的市场,并且这与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原则也是不相符的。保险部门在定损方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也应得到解决。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7、,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保险公司大举介入中国的保险市场已为时不远,届时,其定损理赔也将与国际市场接轨。发达国家涉及到保险损失理赔纠纷处理,都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来承担,在国内也是大势所趋。如果保险公司为自身的利益仍想竭力维系这种有失公平的裁判权,最终必将失去信誉和市场。价格认证中心在定损中的作用及优势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逐步增强。过去那种事故定损模式:即保险公司既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又是定损裁判,其双重身份已开始受到投保人的质疑。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应该是对等的,任
8、何一方不存在定损方面的权威性,怎么能由一方说了算呢?这样做是否合理?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也缺乏公平、公正性,定损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急切盼望和要求有一个法定和权威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全国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联合公安部门陆续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并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同时制定了相应行之有效的定损原则方法。这种由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进行的道路事故损失价格鉴定,一开始就受到了事故当事人的普遍拥护和欢迎。从目前全市的实施情况看,由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不仅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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