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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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5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
2、(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
3、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上限的不增价。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第四条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4、”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正式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对当地没有中储粮
5、直属库,派不出驻库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政策和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
7、备案。第七条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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