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共7页).doc
《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共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共7页).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 为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省。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5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
2、,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的中晚稻收购价格,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第四条 在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
3、川7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7省地方储备粮公司;(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
4、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后,视各地市场情况适时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公司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5省为2006年9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吉林、黑龙江2省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
5、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第七条 中晚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06 年中 晚稻 最低 收购价 执行 预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