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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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
2、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 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
3、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 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 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 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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