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要点(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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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编写说明1、 问题的提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年修正案II-2章(简称新II-2章)第10.3.3条对手提式灭火器的备品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新II-2章中对船上各处所日常应该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和其具体布置位置的规定却较含糊。例如,第10.3.2.1条规定,对于大于1000总吨的船舶,其起居处所内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个。第10.5条关于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中,仅规定了灭火器的布置应使每具间的步行间距不大于10m等。由于各处所、部位应该配
2、置布放的手提式灭火器最低基数不明确,要执行新II-2章关于具体备件数量要求变得困难。船东迫切希望有关方面能制订出细化的具体规定,以便遵照执行并应对港口国检查。新II-2章和与之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中,对手提式灭火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药剂量不得小于5kg;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起居处所内等。此外,2003年12月5日IMO第23次大会通过了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以替代IMO第16次大会通过的A.602(16)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修订指南”。我国的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和推车式灭火器
3、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8109-817)两项国标于2003年底完成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这两项国标完全等效应用了ISO相应标准,并将以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为了适应上述变化,我社(01年)通函第015号总第044号“船上可移动式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指南”有必要进行修改补充。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将灭火器的数量、布置位置、定期检查、检修保养、试验要求集中一起,从而完整地形成一套关于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既便于实施又便于监督检查,因此在对我社总第044号通函进行修订时,同时补充和纳入有关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要求。2、 指南编制的依据和编写原则新II-2章中有关灭火
4、器的要求、IMO颁布的大会决议A.951(23)和IMO海安会通函MSC/Circ.850“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及检查导则”是本指南编制的基本依据。在这一依据指导下,考虑到我国的灭火器标准等效引用了ISO的相关标准,因此ISO关于灭火器的性能、构造、选用、布置检查和检修保养方面的要求,被作为编制本指南的主要参考资料。为了加深对新II-2章、ISO标准的理解,本指南编制过程中还将英国、美国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BSEN3、NFPA10)以及英国海上保安厅发布的关于船舶消防设施指南适用内容与新II-2章和ISO标准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对比。3、 关于指南适用范围手提式灭火器备件要求的提出始于200
5、2年7月日生效的SOLAS公约新II-2章,我国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技术法规目前均未涉及这方面要求,因此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考虑到有关船旗国政府也制订有这方面要求(尽管相对来说简单了一些),因而进一步明确,本指南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入CCS级船舶。由于我国关于灭火器的国家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并正处于待批准阶段;新标准与之前的国家标准有较大差异,兼顾新标准可能生效日期及工厂采用新标准生产的准备期,确定本指南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由于新II-2章生效日期为2002年7月1日,因此凡新II-2章中已明确有关于灭火器要求,本指南的规定的实施日期均与其保持一致。考虑
6、到本指南颁布时,一些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已投入莒运。指南对这些船舶如何执行灭火器数量配置和位置布置要求给予了一定灵活性,即可保持不变或按指南要求布置,但采用后者时应相应修改防火控制图。对于已经布置在船上的按旧的国家标准生产的灭火器,其检查、检保养和试验可按生产当时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一直使用至报废。新换上船的灭火器则应按本指南要求执行。4、 关于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说明依据公约的原则要求,灭火器数量和布置位置要求的编写中,主要考虑了如下方面的情况:1) 根踞新Ii-2章,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简称起居处所),A类机器年所(包括一般机器处所)、滚装和车辆处所及开
7、敞甲板四大处所来考虑灭火器的布置和数量要求。2) 考虑到船舶起居处所无论在结构防火、可燃物数量等方面安全性要优于陆上民用建筑,就手提式灭火器的功能及要求它在扑灭小尺度初始起火的作用来看,陆上和船上无甚差异,因此ISO关于手提式灭火器布置距离要求和可保护最大楼(甲板)层面积规定,可适用于船舶起居处所。3) 考虑到客船上乘客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客船起居处所手提式灭火器布置密度相对货船要高些。考虑到起居处所多为A类火灾,按火灾危害为严重危害程度处理,参照ISO11602-1要求,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15m。货船定为具有中等危害程序,灭火器间最大间隔距离定为不得超过20 m(或面积小于1
8、50 m2。)。客船上考虑到舱壁甲板以下处所逃生方便性相对较差,需要时间较长,参照英国MCA的规定,其灭火器配置较舱壁甲板上处所增加一倍。4) 考虑到新II-2章对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灭火器内灭火剂量较与往实践均有所提高,因此,凡要求在室内配置灭火器的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参照ISO11602-1,一般只要求布置1具。当室内面积大于100或150 m2时才要求布置2具。5) 根据公约对A类机器处所的分类,分别对仅设有锅炉装置仅试有由燃机装置和同时设有锅炉装置和内燃机装置的三种A类机器处所提出灭火器数量和布置要求。6) 考虑到柴油发电机布置在机舱两层平台,燃油废油锅炉布置在机舱内顶部平台等布置方式在
9、目前机舱布置中已很常见,因此A类机器处所手提式灭火器的布置按锅炉、柴油机所在平台层提出要求,基本原则是每一平台层上任一点至一具手提式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10 m。在确定10 m间距时,该平台层上布置的45L或135L推车式灭火器也可以作为1具灭火器计入。7) 由于公约中已明确,油分离机室、油漆间和储藏可燃液体小室应由固定式灭火系统保护,即使甲板面积小于4 m2的易燃液体储藏液体,只能通过置于被保护处所外的手提式灭火器通过设在储蓄室外壁上的喷孔,人员不必进入就可向储藏室内喷放,因此,上述处所内不必布置手提式灭火器。8) 关于开敞的滚装装货处所甲板上无需布置手提式灭火器的规定,是依据IACS的
10、统一解释作出。5、 关于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的说明1)灭火器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试验要求由ISO11602-2消防手提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检修保养和IMO A.951(23)决议“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中相适用的内容组成。”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草案)1、 适用范围本指南依据SOLAS2000年修正案II-2章第10条、第14.2.2条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第4条相关原则规定,对船上应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和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数量布置位置及备品数量和它们的定期检查、检修保养和水压试验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作为对悬挂中华人
11、民共和国国旗从事国际航行的CCS级各类船舶,进行上述灭火器具设计布置、图纸审查、建造和营运检验时的执行依据。对于入CCS级但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则应按船旗国政府颁布的相应规定执行。船旗国政府无相应具体规定时,也可参照本指南规定执行。除在指南条款中对适用时效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设计、建造的船舶,如其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位置亦拟按本指南要求执行时,应相应修改原有的防火控制图。2、 引用文件和标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0年修正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国际海事组织23次大会通过的第951号决议:A
12、.951(23)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改进指南中国船级社 船用灭火器系统和设备维修、保养指南GB 4351-200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8109-2004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7165:1999 灭火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制造Fire fighting-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ISO 11601:199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和制造Wheeled fire extinguishers- 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ISO 11602-1:2000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
13、灭火器选型和布置(第1部分)Fire protectionPortable and wheeled fire extinguishersPart1: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ISO 11602-2:2000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检查和保养 Fire protectionPortable and wheeled fire extinguishersPart2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ISO 5923 消防灭火剂二氧化碳 Fire protection -Fire extinguishing media -Carbon dioxide.I
14、SO 7201-1 消防灭火剂卤代烃1211和1301的技术条件 Fire protection-Fire extinghishing media-Haligenated hydrocarbonss -Part1:Specifications for halon 1211 and halon 1301.ISO 7202 消防灭火剂干粉 Fire protection - Fire extinguishing media - Podwer ISO 7203-1 灭火剂泡沫液第1部分:低倍泡沫液技术条件 Fire extinguishing media - Foam concentrates- P
15、art 1 Specification for low expansion foam concentrates for top application to water-immiscible liquids.ISO 7203-2 灭火剂泡沫液第2部分:中倍、高倍泡沫液技术条件 Fire extinguishing media - Foam concentrates - Part 2 Specifications for medium and high expansion foam concentrates for top application to water - immiscible li
16、quids3、 定义3.1灭火器(Fire extinguishers):系指一种含有灭火剂的容器,它能通过容器内部的压力作用(蓄压式-stored-pressure)或容器附带的驱动气瓶内的气体压力(驱动气瓶式-Cartridge operated)将灭火剂对准火源排出。3.2灭火剂(extinguishing medium):系指灭火器中所装有的施放后用于扑灭火势的物质、目前船用的灭火剂有水(水和添加剂)、泡沫(AFFF水成膜泡沫、FFFP成膜氟蛋白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清洁灭火剂(包括1211)3.3手提式灭火器(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系指SOLAS
17、公约2000年修正 清洁灭火剂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蒙特剂尔议定书或我国政府有关规定。鉴于IMO和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目前均未对手提式或推车式1211灭火器在船上的禁用日期作出规定,因此在用的1211灭火器使用后,如能获得此种灭火剂予以再充装,则仍可上船。船上新配置灭火器时,不应再使用1211灭火器。案II-2章第10.3条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第4.2.1条所述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3.4推车式灭火器(Wheeled fire extinguishers):系指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II-2章第10.5.1.2.2和10.5.2.2.2条所述45l、135l带有活动轮子的泡沫灭
18、火器,其总重不得大于450kg,应仅需单人即可进行移动和操作。3.5手提式泡沫枪装置(Portable foam applicator unit):系指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10.5.1.2.1、第10.5.2.2.1和第20.6.2.2.2条及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4.2.2条所述灭火装置。3.6可再充装灭火器(rechargeable-type extinguishers):系指设计成施放使用后能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3.7适任人员(Competent persons):系指我社验船师及经必要培训并经我社授权的能够进行船上可移动式灭火顺定期检查的船舶高级船员。3.8认可的检修保养机构(
19、Certificated maintaince agents):系指经本社认可取得对船上使用的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进行检修保养工作的机构。3.9火灾的分类(Fire classifications):本指南采用的火灾分类,共分为四级,具体划分如下:A级固体材料引起的火灾,通常是有机类材料。B级可燃液体或液化固体引起的火灾。C级气体引起的火灾。D级可燃金属如镁、钛、锆、钠、锂和钾引起的火灾。F级烹调油和油脂引起的火灾。 本指南的火灾分类与ISO 3941标准相同。美国国家标准将气体引起的火家归为B级,将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归为C级。4 通用规定4.1灭火器按照所充装的灭火剂类型进行分类。按目
20、前实际情况,灭火器的种类及其建议用途如下:灭火剂建议用于下列物质引起的火灾水、水和添加剂木材、纸类、纺织品及类似固体材料泡沫木材、纸类、纺织品及易燃液体干粉/干化学品(标准/B、C级)易燃液化、电气设备、易燃气体干粉/干化学品(高倍/一船用途/A、B、C级)木材、纸类、纺织品、易燃液体、电气设备和易燃气体干粉/干化学品(金属)可燃金属二氧化碳易燃液体和电气设备湿化学品(F级)烹调用油、油脂1211易燃液体、电气设备、易燃气体清洁气体4.2船上配置的灭火器应由我社认可的专业厂生产制造。4.3灭火器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GB4351-2004和GB8109-2004或国际化组织(ISO)制
21、订的标准(ISO7165:1999和ISO11601:1999)的规定。经申请,本社也可接受按与前述标准技术水平相当的其它国家标准生产的灭火器。4.4灭火器使用的灭火剂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相应适用标准的要求4.5灭火器应配有表明其已被使用过的标志。4.6下烈类型的灭火器,不得布置于船上:a)酸碱型;b)化学泡沫型;c)施放时需要倒置;d)瓶体为铆接结构;4.7每具灭火器上应至少清楚标注以下资料:* 注:参见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建议案,如ISO 7165:1999a)制造商名称;b) 灭火器适用的火灾种类及级别;c) 灭火剂型式和容量;d) 批准细节(包括制造依据标准);e) 使用和再充装
22、说明(建议以图示给出操作说明,并以使用者能够理解的语言附上说明性文字);f) 制造年份;g) 灭火器良好操作的温度范围;以及h) 试验压力4.8各类灭火器的灭火剂量与灭火等级关系4.8.1灭A类火灭火剂量 L最低灭火等级泡沫(l)干粉 (kg) 1211 (kg)6L106104L6L83A4.8.2灭B类火灭火剂量最低灭火等级泡沫 (l)干粉 (kg)二氧化碳(kg)1211 (kg)L555B6L94689BL9L6144B451355 手提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布置位置及备件5.1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一般规定5.1.1布置在机器处所、车辆处所、开敞甲板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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