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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净身出户保证书 篇一: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 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 本期介绍: “净身出户协议”、“不再外遇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如何妥善利用最能帮助弱势妻子争取最大利益?最近电视热播的离婚律师中,男主角因妻子红杏出墙,却栽赃老公家庭暴力,妻子一方的律师找到男主角,提出要他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小汪和小丽是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共同努力挣钱买了房子、车子。然而,小汪与别的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发现,小丽伤透了心。为了挽回妻子,小汪向妻子认错,恳求不要离婚。担心口头承诺没用,小汪还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妻子,表示“本人以后不再与情人
2、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最后小汪还是与情人偷偷来往,很快又被小丽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小汪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要求财产平均分割。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昆明婚姻家庭专家李冬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的专访,以下欢迎李冬辉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李冬辉律师,现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多次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以法律技能为依托,
3、以法律信仰为追求,尽自己的一切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热线:152-8845-3547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李冬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李律师,“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真的一分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 李冬辉律师: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来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夫妻之间的共同钱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
4、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不可能一分钱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 2、法律快车网: 李冬辉律师,那没有“净身出户”的约定,一般的诉讼离婚中没有财产约定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李冬辉律师: 一股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
5、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出资分割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合伙企业出资分割 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
6、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房产的处理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
7、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
8、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法律快车网: 除了离婚协议书,像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还可以看到丈夫外遇被发现后,为了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妻子要求,出具一份关于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对于这种“保证书”怎么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冬辉律师: 保证书和所谓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是一样的,本身并不具备有效性,但也并不能完全否则他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所谓的过错方要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对方相应的少分财产。那么
9、依据此保证书离婚,虽然不能依据所保证将财产完全归属于无过错方,但是可以作为对方之前有过错的一份很有利的证据。 4、法律快车网: 李律师,有不少网友对于离婚律师中女主角因为一段男方自己坦白外遇的录音而赢了官司的手段产生争议。那么现实生活中,想要证明男方符合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条件,您认为应该取得哪些证据证明?有哪些合法方式? 李冬辉律师: 想要搜集所谓男方有过错的证据,还是有困难的,但是仔细调查发现其实也不难寻找,如果对方长期与其他人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么可以调查附近的邻居,居委会等等的证人证言,依据此不但可以作为证据,甚至可以追究对方重婚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对方的短信、QQ、微信等等的聊天
10、记录都可以作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但是像电视里一样的采取偷拍等等行为得来的证据,如果涉及隐私,在法庭上是不一定采纳的,但是录音证据是可以的,所以可以采取与对方谈话的时候录音等等方式来证明,这些都是可以的。 5、法律快车网: 原来如此,取证的合法途径还是不少的,有需要的朋友还是应该取证之前向 -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篇二:保 证 书 保 证 书 保证人:XXX,男,1978年1月30日生, 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农民,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 被保证人:XXX,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 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库镇 村 组 号
11、,农民,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 保证人XXX,与被保证人XXX,系合法夫妻,二人于2000年10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8年11月5日生一子女XXX,。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XXX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XXX,经营两个店铺。 由于保证人性格暴躁,家庭生活专断霸道,常常因琐事而使用家庭暴力,特别是近段时间来,保证人使用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使被保证人越来越难以忍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保证人认识到,难以与保证人共同生活,故诉请离婚。现保证人认识到其本人的严重错误,请求被保证人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暂
12、无离婚,现约定如下条款,保证人保证做到,否则就离婚,并按约定履行对财产的处置,具体内容如下: 1、家庭生活中坚持夫妻关系平等、民主,保证人不得对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不得对被保证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2、在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保证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被保证人隐瞒有关经营情况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对外借款须有被保证人签字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保证人单方债务,并不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3、保证人在各级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必须向被保证人公开,被保证人有监督的权利。 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
13、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殘,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包括但不限于在外找小三的)。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名、指印)篇三:出轨保证书怎么写 篇一: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
14、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篇二: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
15、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
16、“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 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最慷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
17、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别的女人联系。”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18、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声。“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 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
19、罚款15万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
20、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1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
21、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
22、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在婚姻保证书中,我们常见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关于财产给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义务。首先,常见的财产给付条款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出轨的,负有向另一方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双方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须净身出户”等,以上的条款中未有对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则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
23、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
24、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的约定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就条款来看应该都是有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些限制一方当事人离婚的条款,如“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若干”等条款,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因此该种条款都应无效。其次,关于其他的非财产性权利义务的条款往往包括了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限制,对离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这些条款来说,由于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
25、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此种条款都应确认无效,而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适用这一规则。 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
26、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
27、实践中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参考文献: 1.胡波,2013-09-08,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效力几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4 5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