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学校标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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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标尺,是开展督导评估的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校园规划建设第四条 学
2、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学校选址应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第五条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1、生均占地面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市州、县市政府所
3、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合格和基本合格四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1:(表1)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生学校类别学校规模中心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基本合格小学12班-22.0020.0012班18.1010.1618.7917.9018班14.818.6417.5714.6024班12.597.4115.4512.6030班11.116.6714.6811.97初级中学12班18.0015.7419.2018.8118班16.6714.4417.
4、7817.2424班15.0014.0817.3015.1230班14.2513.0016.4413.31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16.8211.7819.2417.0927班15.4710.7117.6515.5436班12.569.7916.1113.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2、体育场地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体育场地设置标准:完小6班应设置60 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完小18班、初中12班、九年制18班均应设置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5、一个;完小24班、完小30班、初中18班、九年制27班均应设置25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24班、初中30班、九年制36班均应设置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在中心城区、山区、湖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其他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所需的场地。3、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0平方米。第七条 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不
6、包括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2。(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单位:平方米/生学校类别学校规模合格基本合格小学12班7.44.812班6.64.318班5.84.024班5.43.830班5.23.7初级中学12班7.96.418班7.15.824班6.75.630班6.45.1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6.55.427班5.84.836班5.65.0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
7、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八条 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第三章装备条件第九条 学校应有音乐、美术、劳动技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有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馆)、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根据办学需要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第十条 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
8、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教学仪器配备达到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按照湖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及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至少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50台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各1间,完全小学有45台计算机室1间,实现“校校通”,有条件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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