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设计审查的困惑(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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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本文刊发于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年第4期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设计审查的困惑何沛 四川省广元市消防支队 四川 广元()摘要: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消防设计时其住宅部分按住宅对待还是与商业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公共建筑对待规范没有明示,而不同的分类将导致消防设计出现较大差异,但鉴于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特殊性,文章建议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关键词:商柱楼 住宅 消防设计高规2005版第2.0.8对商住楼定义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而 2.0.7条将综合楼定义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3.0.1条表3.0.1将商住楼归入公共建筑,从以上条文可知
2、商住楼应既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又属于公共建筑。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等提出不同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商住楼对商业部分的消防设计容易把握,而对于住宅部分的设计就容易出现分歧,因现行规范中没有对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做出明确规定是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还是与商业部分整体考虑作为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这给设计和消防审查人员带来了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如果全部按公共建筑定性,那么对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就带来建筑等级、耐火等级、消防设计标准提高以及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
3、防烟前室的面积、防排烟要求等都必须按公共建筑的要求来设计,势必将造成投资提高,现逐一加以分析。1对18层及18层以下的商住楼住宅部分符合高规第6.1.1.1、6.1.1.2规定的是否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6.1.1.1、6.1.1.2又对符合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作了条件限定。商住楼主要的结构形式无外乎在底部几层商业营业厅的屋顶上设置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而从以上条文中可知,设置一个出口的条件仅限于18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塔式住宅,而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显然不属该条所规定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除
4、外情形,要在设计上达到此条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层相邻单元均应设连通阳台或凹廊或者设置剪刀楼梯,在结构和造型设计上要做到这一点较为困难。2.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设置开敞楼梯、封闭楼梯亦或防烟楼梯?高规第6.2.3.1对单元式住宅的楼梯设置做了明确规定,最严格的条件就是十二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而商住楼如果按全部按照公共建筑定性,则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也即高度超过32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而设置防烟楼梯间必须设置防烟前室、或不同朝向的阳台、凹廊,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还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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