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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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颁布部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年08月31日【实施日期】1979年08月31日 【正文】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
2、标准为分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分贝()。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相应放宽。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
3、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表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 最高不得超过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 表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 最高不得超过 第十一条 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草案)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一、测量仪器(一)噪声
4、测量使用声级计,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声级计和声级校准器每年应送交计量单位校准。(三)声级计使用前后应进行校准。二、测量的量和读数方法(一)测量的量稳定噪声,测量声级,测量值后应标记,如。不稳定噪声,测量等效连续声级;或测量不同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声级(见附录)。(二)读数方法测量时使用慢档,取平均读数。三、测点选择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一)若车间内各处声级差别不大(小于分贝),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个测点。(二)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分贝;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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