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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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及效力1按照交易习惯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林,是广西浦北县某村的一位农民。几年前,我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种了玉桂树6100棵,今天终于到了收获的季节。邻村覃某来我家收购玉桂,我向他出价5000元,覃某嫌太贵,向我还价3500元,后来我说一人退一步,向他伸出4个手指头,表示4000元,覃某看了没再还价。第二天,覃某请人开始到山场上剥桂皮,待收割完毕后,覃某却只给我400元,当我提出异议时,覃某说他与我商量时伸出4个手指,讲明价款是400元,不是4000元。但是,根据我们当地的物价,最差的桂皮也要上千元,决不可能是400元,可是覃某就是
2、认定我出价是400元。请问:我与覃某只是按照我们当地交易习惯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律师专线解答林先生,据您所说情况分析,您与覃某按照您们当地交易习惯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关系成立,所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有效。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达成协议,订立合同的形式。其包括当面对话、电话联系
3、等形式。根据您所述,您与覃某以口头方式就买卖桂皮一事达成一致,口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为口头形式是不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往往无凭证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于举证。您与覃某就不容易举证证实各自主张的价格,应视为价格不明确的情形处理。这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据此,您与覃某发生的价格争议,
4、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当地的市场行情,根据您所在地物价局在合同生效时认证的价格来确定你们之间的买卖价格。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如何处理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不能及时清付的、数额较大的买卖中,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虽然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相比要复杂一些,但其优点是内容记载清楚,不容易产生价格、质量、标地等不明确之类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易举证,有利于分清责任。本案这种情况,林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覃某按照你们当时实际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相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平、满意的答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1)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5、一条、第六十二条2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王,是某开发总公司的负责人。不久前,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方供给甲方平价建筑用钢2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总计货款为40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0月下旬,交付后7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应按货款总值的4%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年10月25日,我方将钢材运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某火车站,我方立即通知甲方前来接货并支付货款,甲方于10月28日电话通知我方:因银行贷款尚未到位,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请我方代为接收保管。我方办
6、理完接货手续后,得知该型号钢材的市场价格已下跌,遂将该批钢材存放于某仓库后,立即催促甲方收货,甲方一直不予答复。我方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甲方收受钢材、支付货款,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支付因保管钢材所支付的保管费。甲方在答辩状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不具有经营钢材的资格,与我方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甲方明知自己无权从事钢材业务却超经营范围订立买卖钢材合同,该合同无效,200吨钢材由我方自行处理。我认为,自己对甲方有无权利经营钢材并不知情,甲方在此之前已与我方做过三笔钢材生意,双方均已履
7、行完毕,此次由于时值冬天将至,甲方所在地的建筑工地都已停工,钢材没有销路,加之市场上同种类、同型号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所致,甲方才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将由此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我方。请问:超越经营范围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难道真的不成立吗?律师专线解答法院的判决虽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即甲方不具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范围。因为签订合同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其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
8、超越登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越权行为。但是,你方与甲方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方应向你方支付钢材货款及违约金,支付你方垫付的保管钢材费用。首先,据你所说,甲方确实不具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范围,但你对此并不知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方需要对对方生产经营范围进行查验,并且你方已经成功地与甲方进行交易,并未因无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所以你方在对于甲方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方面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势必将价格下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善意的你方,这对你方极不公平。尽管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9、当事人将受到惩罚,但这无补于合同无效给你方所造成的损失。其次,购买钢材合同无效的主张是由甲方主动提出的,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并非意识到自己无权经营而主动纠正,而是借合同无效而将钢材价格下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于你方。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钢材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无须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明知不具有经营钢材的权利,但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初隐瞒自己经营范围的故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有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故意,如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将会使甲方逃避责任,这不仅对你方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法
10、律如果将所有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市场交易,也会浪费不必要的财产。因为如果法院支持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势必会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这将会使已经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还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你们之间的钢材买卖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畴,因此,法院应当认定该钢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综上所述,你
11、方与甲方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应当有效,甲方应当收受钢材、支付货款,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支付因保管钢材所支付的保管费。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了解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与对方做交易时,虽然一方并无义务去查验对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但为了保险起见,最好是先查验对方是否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再订立合同,以减少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某多种经营开发总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2)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1)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12、干问题的解释(一)(A3)第十条3拒绝要约合同是否成立?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刘,是某板材批发市场的业主,2007年5月,某公司得知我需要购买一大批的细木工板,于是致函我处,愿以每张51元的价格出售,要求我在20日内予以答复。5月20日,我回函称愿以每张49元的价格承购。5月25日,某公司复函我处,不同意我回函所出的价格。我与其他人商量后认为,现在货源紧缺,决定接受某公司的价格,并于5月28日通知该公司,并要求发货,但遭到拒绝,并告知货已经被售光。我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该公司就应该按照约定发货。因为该公司发出出售细木工板的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13、。我在该公司规定的20天承诺期限内予以承诺,承诺通知到达了该公司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该公司有义务按合同发货。于是我要求他们按合同发货,可该公司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根本没成立,故无义务发货给我方。请问:我与某公司的合同成立吗?律师专线解答刘先生,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来看,您与该公司之间的细木工板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没有要约,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要约的失效就会导致要约的不成立。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
14、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而该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第19条的规定,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由此可见,某公司向您提出以每张51元的价格出售细木工板,是一项要约,并且规定了20天的承诺期限,而且此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既然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承诺,并且承诺内容与要约一致,合同才成立。但是,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15、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您接到要约后,答复愿以每张49元的价格承购,是对价款作了变更,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一项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某公司有权予以同意或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5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既然某公司未同意您的要约,应表示未作出承诺,因此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某公司自然无义务发货给您。同时,根据该法第20条第(四)项的规定,某公司以每张51元价格出售细木工板的要约失效,这意味着您要对之进行承诺的要约对于您来讲已经不存在了,
16、当然也就无所谓合同的成立。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不清楚要约生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人们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便采取了广发约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的形式,但是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后,该要约对其便失去效力,所以对于自己感兴趣的要约应仔细考虑一下,以免错失商机。大家应当注意,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要约和承诺的形式和内容,否则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1)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4迟延承诺合同是否有效?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钱,是浙江某棉纺织厂的业务员。2003年6月20日,北
17、京某贸易公司向我厂发函,欲订购一批口罩,并列明各项条件,同时注明,如果我公司同意,于收到信函后7日内复电告之。由于“非典”时期,口罩供不应求,库存的货物全部销售一空,而该公司这次要的货又很多,我厂因准备不足,怕不能按时交货,所以便没有立即答复。直到7月1日,也就是我厂收到信函后第10天,才复电给该公司表示:“同意您方一切条件,按期交货”。北京某贸易公司接到此电报后,遂发电子邮件给我厂说:“我已收到复电”。然而,到了7月中旬,“非典”得到控制,逐渐地,市场上口罩销路开始不畅。该公司电告我厂不要这批货,而在收到电话之时,我厂已将货物运至北京,但是,北京该贸易公司以我厂的承诺逾期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因
18、此给我厂造成了巨大损失。请问:我厂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律师专线解答钱先生,您厂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口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 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北京某贸易公司向您厂发函,要求定购口罩,并附有7日的承诺期限,这属于要约,北京某贸易公司是要约人,您厂是受要约人。如果您厂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人的要约请求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根据该法第20条第(三)项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北京该公司的这一要约在7日后应该就已失效,对您厂已不再具有要约的效力。该法第2
19、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据此来看,您厂向北京该公司发出的通知就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该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也就是说,承诺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超过该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该承诺有效。您所说的案件中,您厂作为受要约人,超出规定的承诺期3天才发出按期交货的承诺,这已
20、经构成迟延的承诺。而要约人北京某贸易公司在接到该迟延的承诺后,及时通知了您厂,但并没有明确确认该迟延承诺是否有效。而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位诚实、理智的交易者都可以推断出北京某贸易公司“我已收到复电”的通知,是认可您厂的承诺有效。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的通知是表示已经承认您厂的承诺有效,您厂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口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您厂承诺虽然迟延,超过具体约定的时限,因北京某贸易公司同样作出回复,肯定了您厂的承诺,故此合同有效。北京某贸易公司拒收货物的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21、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当收受该批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合同法上的承诺迟延问题。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一位富有生意头脑的人应当能够及时、准确预料市场前景,当自己预算失测时,也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不但会失去许多继续交易和扩大交易的机会,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本案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迟延的承诺都导致原要约失效,从而产生新要约的法律后果,而是要看该迟延承诺是否被受要约人接受并作出答复。本案在北京某贸易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没有
22、仲裁条款或者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浙江某棉纺织厂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2)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1)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5合同未成立双方还负有责任吗?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10月,我的好朋友刘某回到家乡时,发现我们村很落后,而我的生活情况也十分不好,他现在十分富有,主动提出赠与我50万元资金,为我开办一家乡镇企业。同年11月下旬,我为了准备资金和一些开工设备,向刘某打电话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刘某答复捐款将在年底到位,在此之前请我做好开工准备。于是我12月上旬找到一家信用社
23、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并在某公司订购了几台机器,花了8万元。到了2007年年初,刘某仍然没有拿出捐款的意思,我便去找他催要,但刘某表示,自己由于生意亏本,已经无能力捐款。我告诉刘某我们的准备情况,如果他不捐赠,我们的机器就没用了,货款也无法偿还,但刘某仍然拒绝,还表示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听完他的话我很生气,但又觉得自己理亏,真后悔当初没有和他白纸黑字写清楚,后来我听说,这种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刘某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请问: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吗?律师专线解答本案中,你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赠与合同,后来刘某无力履行原来的捐赠承诺,准备单方撤销该合同。因此产生
24、的纠纷,这里从以下两个方面解答:第一,您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的。所谓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即告成立,据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刘某第一次主动提出赠与您50万元开办一家乡镇企业,您表示同意之时,赠与合同就成立。从合同法第186条可以看出,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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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合同 订立 效力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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