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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保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劳保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_12号)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行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
2、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二)基本原则。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讲求时效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利于监督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管理运行体制按照政务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
3、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做好当地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自觉接受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二)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实行厅(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厅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事业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等都应实行政务
4、公开。三、做好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政务信息、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均应平等、及时地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实行政务公开。要把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信息公开向政务运行全过程的动态公开发展。(一)明确公开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具体内容见附件。各地应在该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在对行使行政职权办理的各类劳动保障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并公开具体办事流程。公开事
5、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二)规范公开形式和期限。要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丰富和规范政务公开形式重点抓好劳动保障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1、省、地市、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创办本机关(含本厅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要规范上网内容突出政务公开栏目加大网上办事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本机关政府网站作为对社会公开信息的主渠道并声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均应在首页链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gov)和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molss.
6、gov)并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实现互链接。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要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对上网不方便的单位和人员应继续提供适当方式的人工服务和上网协助。没有设立本机关政府网站的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服务对象、办事频度等情况适当集中地点进行行政审批和经办服务设立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一条龙服务规范窗口授权公开办事流程。除窗口办事外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文件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联网计算机等场所和设施。3、继续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以全国统一公益服务号码12333为标志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
7、。电话咨询量比较大的应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鼓励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创建统一的电话咨询中心。在开展语音服务时要注意加强人工服务使群众感到方便、亲切。4、继续发挥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的作用。5、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劳动保障事项积极探索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举办宣传咨询活动。6、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根据各类公开内容的紧急程度对公开期限分档做出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行政审批完结起计算最长一档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
8、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做好同当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其开展综合性政务公开工作。1、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中根据要求向其报送有关信息与其实行互链接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劳动保障信息。2、在当地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时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需要参加办好劳动保障服务窗口。3、在当地整合政府服务和监督电话、推行一条热线时在确保12333号码有效使用和对劳动保
9、障业务准确及时服务的情况下应予以配合。四、做好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和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工作根据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信息共享和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工作。(一)对本系统公开。本机关所掌握的劳动保障政府信息、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情况拟制定和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拟采取和已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应对上一级和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公开。(二)与其他行政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共享。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共享信息严格限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扩大范围和用于商业目的。各地劳动保障部
10、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于一些事关全局的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劳动保障部将陆续进行部署。(三)在本机关内部实行政务公开。一是做好本机关内部的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保证本机关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本机关人、财、物、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做好政务公开中的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在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防止因不公开而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在规定公开范围但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规定不公开范围但需要公开的(即反向决定的情形)应单独履行审批程序并
11、向上一级劳动保障机关和当地政府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严格两网的分工防止因不注意信息安全而发生失密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事或在与互联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业务系统上办事原则上应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在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中要建立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由于服务手段过于简便而造成个体性信息的泄漏。六、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一)严格政务公开审批制度。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
12、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当面听取政府各有关部门、专家、利害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三)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和落实本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劳动保障部门政风、行风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四)
1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要将本机关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评选文明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五)建立健全示范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要树立政务公开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七)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要切实把推行政务公开纳入规划、列入日程完善工作体制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
14、保障措施保证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附件: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内容_七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需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分列如下:一、主动公开事项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2、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3、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劳动保障相关统计数据;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
15、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8、劳动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2)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
16、正的用人单位名单;(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2、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
17、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13、劳动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1)劳动保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3)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5)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6
18、)由本机关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项目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等;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劳动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劳动保障事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事项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劳动保障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
19、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服务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该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三、不予公开的事项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4、属于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除外。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6、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单位和个人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有规定的除外。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上述2、3两项信息可以公开。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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