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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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材料工业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价格管理推动建材价格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种建筑材料产品、非金属矿产品、无机非金属矿新材料产品和建材行业归口管理的建材机械产品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 第四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应结合建材行业的特点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建材工业
2、价格采取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少数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大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 第五条 建材工业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材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建材工业产品价格的构成包括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建材工业价格中所包括的利润原则上以成本利润率确定但也可以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采用其它可行的方法确定。 第七条 采用成本利润率定价的建材工业产品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行业的平均成本(成本利润率)(增值税换算税率) 第八条 制定、调整
3、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工业产品价格以行业的平均成本、应纳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材工业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九条 制定、调整建材工业产品价格应按质量标准和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保持产品、产品规格之间合理差比价。 第十条 针对建材工业产品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某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范围实行地区价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建材工业产品实行分工管理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制定、调整建材工业产品价格必须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以物价部门管理为主的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建
4、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物价部门审定、发布或联合发布;对以建材部门管理为主的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商同级物价部门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正常程序擅自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建材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并通过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参与市场调节。在建材市场价格暴涨暴落时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部门对部分建材产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第三章 建材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是全国建材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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