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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监察部工作规范目录 第一部分 内部审计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职业要求6 第三章 审计种类6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7 第五章 工作内容8 第六章 文件及资料控制11 第七章 奖励及处罚12 第八章 附则13 第二部分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15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17 第四章 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9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20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21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21 第八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24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25 第十章 附则26 内部通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2、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保证公司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企业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第
3、三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审计工作行使审计职能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对象包括: a) 国际公司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及项目部; b) 公司总经理及主管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部分: 1.内部审计 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4、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2.审计项目 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确定的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的实施审计的具体对象。 3.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构对年度审计任务所做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包括对年度审计项目的开展做出的具体安排。 4.审计方案 审计机构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对审计工作所做的具体安排。 5.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审计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审计查证事实进行描述的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文件是联系审计业务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6.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
5、委托单位、委托部门提出由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职业要求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在审计报告中
6、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依法行使职权,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七条 例行审计 财务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九条 专项审计 1.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
7、程项目预、决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3.离任审计: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5.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6.其他专项审计:包括管理流程审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 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所有材料
8、报送到审计部材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二十一条 部门岗位职责 1.对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辅导; 2.对财产、资金的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3.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划、财务收支及各单位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上级审计机关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7.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审计按照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不定期审计; 8.对严重
9、违反法规和公司规定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9.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审计工作; 2.组织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贯彻落实; 3.负责审计报告及审计调查报告的审核参与审计项目实施掌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4.负责跟踪落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配置审计岗位人员负责部 门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6.评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
10、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评价为公司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7.对发现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8.负责组织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员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定制度、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等工作; 2.参加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所涉及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 3.负责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收集、整理及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 4.负责编写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参与审计相关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审计业务水平; 6.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管理档案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11、 7.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根据国际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国际公司主管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国际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国际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 1.审计准备 1)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审计组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2)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审计方案经部门领
12、导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3)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2.审计实施 1)审计部门应要求被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就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2)审计部门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集团公司审计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3)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4)审计部门可以运用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等多种审计方法审查调阅与审计事项相
13、关的资料进行调查取证。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出示审计通知书或相关文件资料。 5)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6)审计部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7)审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
14、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4.审计工作跟踪 1)审计报告通过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2)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整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5.审计质量控制 1)审计部门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 2)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监督审计过程、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3)审计部门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和评价的方
15、法包括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审计项目实施部门(被委托方)对审计项目的内部考核与评价、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委托方)的考核与评价、 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六章 文件及资料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项目审计调查或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专门性文件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审计组应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应包括标识、装订和储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应将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进行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
16、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八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文件资料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
17、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第七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董事长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18、。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公司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效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是国际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对公司
19、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益、效率以及机关各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行为的合法、合规、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效能监察对象是机关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效能监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以降本增效为目的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中心工作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纪必严、奖励合规守法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讲求客观公正协调统一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相关部门密
20、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效能监察人员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监察对象对效能监察岗负责的层级工 作机制。 第六条 国际公司效能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经理和效能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业务工作; (二)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检查小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上报典型经验; (五)完成总经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际公司机关各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
21、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 针对本部门效能监察工作的建议和决定同时向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效能监察实际和需要建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效能项目检查组依据总经理授权负责实施对监察项目实施监察。 第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监察业务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情况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条 国际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国际公司机关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指导到位;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的
22、问题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决策的到位、指令的畅通; (二)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挽回、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促使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规定及时将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证据、线索移交公司纪委处理督促各级依法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五)督促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约束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开展效能检查
23、工作的权限 (一)列席、召集被检查部门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部门及人员提供与监察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对相关情况做出解释、说明; (三)查阅、摘抄、复制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情况资料; (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做出相应决定; (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议相关部门、领导暂停涉嫌严重违纪违规人员的工作和职务; (七)按照效能监察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国家有关法律、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可采取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国际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
24、、难点针对国际公司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参)股公司及以下项目、场、站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 第四章 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对做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
25、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 为。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为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做出的监察决定。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合约性标准。监督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
26、 第十七条 合理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实际出发实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 效能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成本、质量、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 岗位职责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第二十条 程序性标准。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三)人力资源、教育管理活动;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活动;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
27、行情况; (六)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活动; (七)在建项目管理活动; (八)行政后勤、职工福利、企务公开; (九)其他管理活动及上级部署、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对应之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司管理制度遵守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相应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公司物资、设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确定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立当归卷。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
28、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 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三) 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
29、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 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项目、场、站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项目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 听取检查的部门、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三)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四)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
30、偏差和管理缺陷; (五)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场、站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六)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
31、.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八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32、(六)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做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经济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
33、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三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效能监察奖励可分为:通报表彰、晋升工作职务或工资等级、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五条 效能监察惩处分为: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在
34、效能监察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实行层层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经济处罚。防止或挽回了经济损失的对有关人员按处罚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奖励 (一)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四)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效能监察工作
35、人员; (五)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六)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项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八)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将适时地根据国际公司内控管理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会讨论通过试行。 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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