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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强化监控人员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GPS监控系统的管理功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GPS监控系统、车载GPS终端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实行总调度室总体负责质量设备科、安全环保科、修保厂及各有车单位协助配合的原则。相关单位、科室要严格管理、精心维护有效发挥车载GPS的作用。 第三条 对车载GPS设备的检查是车辆进出场检测的重要内容安装车载GPS的车辆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1、车载GPS的检查由质量设备科归场检验员负责检验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于当天22:00以前报总调度室。
2、对存在GPS故障的车辆要及时通知GPS维修人员维修不得安排生产任务。如因紧急生产任务需要派车的必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放行。 2、车载GPS检查项目包括:设备供电是否正常手柄有无显示卫星信号是否正常手机信号是否正常网关和SIM卡设置是否正常相关线路及保险是否正常外部的天线和手柄有无损毁或遮盖物设备各部件是否固定得当等内容。 3、质量设备科质检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车辆归场和进出厂车辆GPS检查工作如因失职、疏忽等原因造成漏查、错查致使车辆GPS带故障运行的对质检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4、驾驶员要配合检验人员进行GPS的相关检查如实上报GPS的异常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第四条 各有车单
3、位负责本单位GPS故障车辆的上报工作当天20时以前必需报总调度室。 第五条 总调度室GPS监控人员要24小时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发现车辆GPS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通知车队。如因未发现或未及时上报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按照GPS终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关闭GPS监控系统。对擅自关机或监控中发现“自动恢复”现象的一律视为人为故障对当事人给于2000元、对单位给于5000元的处罚。 第七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终端损坏的对当事人按其原价的200罚款;发现人为损坏车载GPS接收装置、手柄、电源、线路等行为或采取其它方式造成车载GPS不能正常使用
4、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给于当事人500元、车辆所属单位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以各种方法屏蔽或干扰GPS定位信号造成信息不能及时回传服务器的给于当事人3000元、车辆所属单位1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驾驶员要注意保养爱护GPS设备由于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终端进水、进油手柄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每天上、下车前必须检查GPS设备是否运行正常设备有故障的必须及时上报车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如发现GPS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或擅自处理的按关闭GPS监控系统处罚。 第十一条 GPS监控人员向车辆发出要求回复定位信息的命令时要及时上报自己的信息当车辆在收到管理人
5、员发出的警告信息时应立即对车辆的运行状态(车速、线路)进行调整警告无效者给予罚款300元。 第十二条 对车载GPS纳入车辆维护管理 1、GPS终端损坏按机件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由GPS维护岗、质量设备科、信息发展公司专业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鉴定并出示鉴定报告。 2、GPS维护所产生的配件领用按材料领用办法执行所有配件开具料单领用并进单位成本。 第十三四条 车载GPS出现故障后的维修流程: 1、总调度室汇总GPS故障车辆后1日内向故障车辆和车辆所属单位下发GPS维护通知书车辆所属单位应在3日内安排车辆到固定修理点交于GPS维修人员修理无特殊原因5日内不能提供车辆者总调度室不许安排工作和放行。 2、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1日内维修完毕对于不能立即修复的要予以备案并另行安排维修时间由维修人员和车辆所属单位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放行。 3、GPS车辆维修完毕时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维修人员须再次确认GPS是否正常并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每天下午19:00以前各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上报夜间行车报表夜行车报表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生效无公章或无单位领导签字均视为无效。补报车辆要经请示分管领导或安全总监同意并通知总调度室GPS监控人员后方可放行。如发现未上报而夜行车时按夜间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_年二月六日起执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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