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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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
2、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3、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
4、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
5、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
6、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7、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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