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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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_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_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很多群众都认为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这种做法值得赞扬。多数群众认为草案结构安排、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比较科学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是一部真正关心弱势群体保护职工
2、群众利益的法律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盼望草案在作相应修改后能在“五一”节前就正式出台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有的认为草案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有的认为草案的立法思路是倾向保护劳动者但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因此草案的具体规定不是倾向底层劳动者而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使得草案成为“贵族劳动者的保护法”。目前草案的一些规定偏离了中国实际建议草案从“高标准”的思路向“广覆盖”的思路转变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有的认为草案有些概念过于宽泛很多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争论。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种类型草
3、案在设计条文时却将用人单位只定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私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量的小型私营企业靠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为缓解劳动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如果完全按照草案现有内容实施如合同解除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等许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和破产。有的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能只通过监管和处罚等手段来实现让一个被法律“专项整治”的群体积极主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太现实一个靠举报、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自己权益的劳动者群体也难有和谐的感觉。建议草案不能只想着整治还应多想想政府的责任考虑如何建立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如政府通过公共网站为用人单位免费公示劳
4、动合同的基本标准劳动者可以免费查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利于形成良性竞争。二、关于立法宗旨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讨论热烈意见分歧明显。多数赞成草案在第一条中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草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有的则持反对态度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做到公平。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弱者有些社会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强势;劳动者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弱者在劳动力求大于供时劳动者就不是弱者。用人单位不是社会主义
5、的破坏者与劳动者一样都在为社会作贡献。用人单位需要经受市场经济的考验。因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也需要得到保护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的认为草案应当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可在具体条文中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但这不影响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三、关于立法依据多数群众认为劳动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颁布已经有十多年了实践证明其能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该以劳动法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保护劳动者。有的认为劳动法是1994年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下降到历史低谷时制定的因此劳动法忽略了作为国家经济支
6、柱的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体现新时期的特点建议大幅度修改劳动法草案应不以劳动法为依据而直接以宪法为依据。有的认为草案是以劳动法为依据的但从内容看有许多地方相对于劳动法而言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建议解决草案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四、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群众认为劳动关系的概念是草案的基础建议慎重界定目前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过于宽泛、原则对指导实践工作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作用不大而且引起其他歧义建议修改。有的认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以“为
7、其成员”为判断标准。当前市场经济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为用人单位成员的职业如农民工、季节工、演艺员、单位的编制外雇员等有些劳动者可能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很多年但仍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以“为其成员”为判断是否是劳动关系的标准与草案中有些规定矛盾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外国企业等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有的提出“为其成员”、“单位的管理”都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用人单位不确认“其为成员”或者隐藏、销毁“为其成员”和“单位的管理”的证据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法院就可能判决劳动关系不存在。有的提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些志愿者开展自愿活动
8、有的甚至义务劳动好几年尽管志愿者的劳动不需要报酬但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劳动保护、保险等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大学毕业生愿意从事“零工资”的工作没有报酬的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其与用人单位当然也形成劳动关系。有的认为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比较含糊不能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加工承揽等民事关系。建议以劳动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是否能够分离为区分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岗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不能分离的就构成劳动关系。五、关于集体合同很多群众一致认为草案仅仅提到集体合同是不够的应该对集体合同进行专门、集中的规定。有的认为集体合同是以全体职工的身份订立的合同全体职工
9、所对应的一方就是投资者一方因此集体合同就是劳方和资方的一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总约定和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在一些地方实践中集体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因此集体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 有的提出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集体合同是提高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的有效举措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但相应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实践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无法借助集体合同形成合力也就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地位。集体合同的缺位成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建议草案设立专章来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有的认为在草案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章规定有利于劳
10、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有利于明确界定与规范集体合同彰显集体合同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认为草案应强化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集体合同对拒不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给予处罚并规定不得被参加政府、工会举办的各种先进性评奖。有的建议草案应对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必备条款、期限、签订、履行、变更、监督、劳动争议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对
11、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许多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应该是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删去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监督权的规定。有的群众认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有些群众认为执法主体多元会导致部门利益的冲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是平级的如果两个平级的单位同时管一个事肯定会产生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有的意见认为过去都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乡、镇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主管劳动口的工作部门也没有配备熟悉劳动法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去履行这一法
12、定职责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七、关于工会的作用有些意见认为工会组织是联系领导与职工的桥梁纽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由工会牵头协商解决草案应突出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有的认为实践中应该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草案尽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更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作出修改。有的反映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成立了工会但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有工会但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因此建
13、议草案作出相应调整。有的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工会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工会组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共兴亡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如果允许工会直接与企业协商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与工会领导进行协商的途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就可能成了摆设。有的提出草案应该明确规定工会的类型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还是超越用人单位的一定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八、关于加强对老职工的保护很多老职工建议草案要倾向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认为老职工工作了二十多年为社会、为国家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较大贡献。这些老职工尤其是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
14、老职工由于资格老工资相对高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重容易成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象。由于客观原因老职工的就业能力相对较差一旦失业很难再就业老职工的就业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建议草案应对老职工进行重点保护。有的则持反对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如果过分保护老职工的权益必然会影响到青年一代的就业和发展建议适当保护。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女年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女性年龄在40周岁、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有权要
15、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建议为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作出规定任何劳动合同都不得低于法定的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不得超过一定数量达到了法定次数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基本上是先裁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工资较高的老员工特别是一些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不准裁减工龄30年以上的老职工。很多群众认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非常好对劳动者特别是老职工非常有利。但很多老职工对草案第三十九条第
16、二款中有关劳动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对老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这么规定。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就形成工作时间越长终止合同时得到的补偿越少的结果如果工作30年终止合同就得不到什么补偿了。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有意将一些老职工从一个国有企业通过组织调动到另一个国有企业由于工龄不能继续计算了劳动合同相应的从无固定期限签成了有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从而达到在劳动者退休之前把劳动合同解除的目的建议草案对这种恶意调动的情况下对工龄如何计算及劳动合同的类型作出规范。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如使用
17、年满女40周岁、男50周岁的失业人员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如使用年满女45周岁、男55周岁的失业人员原由用人单位上缴的社会基本保险由地方财政共同支付。九、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因为草案第三十二条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模糊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时实际受到的限制很少极易钻空子因此用人单位会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既不利于草案第九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严格执行也不利
18、于实现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有的认为草案第九条的规定可能使得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加以明确。有的提出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而无法认定工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有的建议草案对因事实劳动关系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劳动合同
19、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十、关于劳动力派遣对劳动力派遣问题讨论非常热烈大家都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市场比较混乱但对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是否要保留有不同看法。有些劳动者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认为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畸形的用工形式彻底动摇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用人单位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派遣单位追求到了经济利益唯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更多的群众提出完全取消劳动力派遣是不现实的但草案对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刚性不足制约性不强建议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有的建议提高劳动力派遣的准入门槛不仅要设置劳动力派遣单位资金条件还要对从事劳动力派
20、遣业务的人员资质作出规定。有的建议严格限制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范围应限定在钟点工、季节工或者建筑承包工中一般性的行业要明确禁止采取这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固定的主要工种或者岗位不能接受劳动力的派遣特别要禁止批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大型外资企业务工采取劳动力派遣形式。有的建议明确劳动力派遣的期限严禁用人单位长期使用派遣劳动力。有的提出应界定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互相扯皮。有的建议严格法律责任对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互相推诿或者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21、益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劳动力派遣单位必须提供每个劳动者不低于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过于苛刻是对劳动力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的打击现有的劳动力派遣单位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很少有能承受的。有的认为将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操作难度比较大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的流动性强增减幅度大备用金要适时按照人员的变动进行相应变化。这样不仅派遣单位需为此疲于奔命劳动保障部门也很难进行监控。有的认为备用金的数额非常大闲置这么一大笔资金是一种浪费同时还要考虑如何确保这笔资金的安全。有些派遣单位认为草案关于派遣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取消年限限制。企业不是公益型或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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