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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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建筑装饰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_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
2、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_年11月1日二、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
3、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
4、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上海汇丽(集团)公司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孟小平 侯茂盛 张无勃 熊伟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庄可章 张鸣1
5、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目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 1.0.2 本规范适用
6、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0.2 此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范的标准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 1.0.4 本规范
7、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说明: 2.0.1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从三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三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9、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
10、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说明: 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
11、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
12、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说明: 3.2.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
13、个因素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同期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 3.2.9 建筑装饰
14、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
15、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1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 3.3.7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基层有油污可能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起皮等质量问题;基体或基层强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甚至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为了保证质量避免返工特制订本条。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说明: 3.3.8 一般来说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适用于宾馆客房、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颜色、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
18、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
19、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 m2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20、。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说明: 4.1.5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_)关于检验批划分的规定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对原标准予以修改。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层连续作业两层之间是完整的装饰面没有层与层之间的界限如果按楼层划分检验批不便于检查。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体量和层高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层高也不完全一致按楼层划分检验批量的概念难确定。因此规定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500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
21、规定: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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