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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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家!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
2、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
3、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
4、二期工程原创:.yytv.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
5、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
6、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
7、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
8、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9、。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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