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学习培训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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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工作者学习培训心得体会培训心得体会_培训已经结束时间虽短收获颇丰深感从对证据标准的判断能力到法律思维的养成水平均与应有标准相差太远尚需大幅度提高庆幸能有此次醍醐灌顶之机。工作之余将培训感触、心得简要汇报才浅寡学词难达意非不自量力之狂更无哗众取宠之意实则时刻自警自励以自保也。 一、 前沿理论的初见 此次培训是本人所经历培训最有价值的一次培训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紧密的一次培训。学员们都格外珍惜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每个人都将自己的全部热情投入到了这个和谐的集体每一天都将自己的所有精力投入到了这次求知的历程正是学有所成的信念支撑、严守规矩的自律表现让我们收获满满也树立了_检察系统检察官们的良好形象。
2、 (一)授课教师理论水平极高。这次培训虽然短暂但这次培训老师是由华东政法大学多名知名教授组成他们都是来自不同学术领域非常出色的资深专家他们从多方面入手多角度、深层次、高水平作了精彩的讲授各个专题的讲授令人难忘引人深思是我们在理论上得到了提高视野上得到了拓宽思维上得到了改进。授课教师均为我国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理论功底极深引领法学前沿。从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以审判为中心的纵深思考到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讲授的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检辩关系等等让我们这些 “久经沙场”的学员坐住板凳没有感觉丝毫的乏味享受遨游于法律知识海洋中的那种惬意。 (二)授课贴近工作实用性强。授课教师多在法检一线或任兼职接触疑难
3、案件较多对司法机关内部关系、程序熟悉课件针对性强。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的知行不易以审判为中心的纵深思考带给我们公诉人对于“审判”更深意义的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为我们详细讲授了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对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检辩关系进行更深一步的剖析等等。 (三)对共性问题有深入研究。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体会到授课教师们对基层司法机关在案件定性及相关程序方面常常纠结的共性问题做的深刻剖析和讲解为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次学习让我们有机会学习最先进的刑法学理念理论界研究法律问题主要注重的是它在理论逻辑上完整就是看法律自身是不是符合逻辑是不是能够自圆其
4、说。当它违背逻辑关系或者难以自圆其说时学者就会对立法提出评论或者建议建议对法律进行修改。而司法是一种遵从立法规范前提下的动态活动过程这个活动过程又必须有法定时限虽然法院、检察院内部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可能仍有争论但这种争论必须按时了结不能久拖不决。哪怕法律过于原则存在缺陷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但仍然必须通过审委会、检委会形式和决策原则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以维护法律提供人们稳定与安全的价值。司法角度的研究绝不仅仅限于在法律规范层面问题上的探讨它需要在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综合分析考虑很多的因素在综合衡量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最终决断。有时法官、检察官在讨论个案的具体处理方案时原则的法
5、律仅仅提供了某种价值选择的方向起着导向定位的作用而影响具体裁决的决定性因素除有刚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更多的会取决于司法的经验和对现时各种影响性因素的准确把握及其价值权衡倾向。法院、检察院必须站在司法的立场把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司法所必须综合考虑的诸多因素及其价值轻重。司法实践它不是一个理论或者规范上的静态的东西了而是动态的活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多种因素最终到达的司法适用的各方的利益平衡。让我感受到法律背后的东西那就是现实的各方的利益平衡法律不是空洞的不是表面的法条跳动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再平衡被告人的生命可能就在 “毫厘之间”。可以说能够起到举一反三了解最新的刑法学理念和知识。 二、检
6、察实务的理解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只有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勤奋学习以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我们的头脑以扎实的业务技能升级自己的执法能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专业化技能才能成为合格的检察官才能不负人民所托担当起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而此次培训正是给了我们一个良好的条件得以接触中国最前沿的法学理论。 (一)对刑事司法权威构建与公正法律信仰塑造的双重反思。很多案件会有公众质疑司法机关缺乏社会的基本信任究其原因概有以下几种:1.同案不同罚;2.信息公开不及时;3.对负面舆论应对措施不当或不及时;4.司法工作人员推诿案件或不廉洁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现实中案件千差万别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同样的犯罪行为会有不同的危
7、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动机等等在处理上自然会有差别。但在公众心目中会将某一类相似的案件及案件结论相比较这就需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或对负面舆论及时引导消除公众怀疑。 (二)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的衔接问题。刑法是一把 “双刃剑”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刑法规范不能对所有犯罪情形描述殆尽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应当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反复斟酌对各类证据详加甄别重证据不臆断。正如授课时所讲:“应当考虑行为人做了什么而不是考虑他想了什么”。“案件推理要符合常情、常理、常识做到罪责相适应”。例如: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
8、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如果行为人将1克海洛因放入10克水的瓶中不以纯度折算那么行为人将1克海洛因放入500克水的瓶中真的应当以501克毒品将其入刑吗?再如:在距村镇很远的偏僻之地放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无罪在距村镇很近之地放火构成放火罪那么距离多远是这个临界点?10米?20米?50米?根据风向、周边易燃物等具体条件如何判断?这些都需要司法者的智慧更需要司法者心中的正义与良知。又如:很多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一律不适用缓刑为何对醉酒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适用缓刑呢?答曰:有司法解释规定严重醉酒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量刑)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但为何对交通肇事逃逸(三至七年量刑)的可以适用
9、缓刑呢?轻罪重罚重罪轻罚何解?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的新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大幅度提高。对检察工作而言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界定“检侦关系”、“检审关系”对侦查机关要提高监督的能力增强监督的勇气;对审判机关要提高指控犯罪、当庭讯问被告人、甄别证据以及与辩护律师针锋相对的抗争力。 三、再接再厉的方向 “强化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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