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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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
2、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
3、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
4、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
5、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
6、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
7、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
8、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
9、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
10、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
11、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
12、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
13、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
14、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15、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
16、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
17、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18、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
19、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
21、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
22、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
23、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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