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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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_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21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_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_信用社从业人
2、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信用社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
3、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
4、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当追究案发营业网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营业网点负责人、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人和联社分管领导、联社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信用社应当给予案发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信用社应当给予案发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及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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