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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分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分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临床医师规范用药、合理用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_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第五条 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细菌、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缺
2、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的原则上不应使用抗菌药物。 第六条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特殊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一)一般对轻度感染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对
3、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治疗。 临床选用限制类抗菌药物时应根据病情需要有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及其药敏结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院内感染控制科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三)特殊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选用时除了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如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报告 等)还应当经医疗机构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四)临床医师应当根据致病菌种
4、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轮换使用抗菌药物。 第八条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原则 (一)门诊只能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类抗菌药物的住院医生应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名。 禁止在门诊使用特殊抗菌药物。 (二)门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 需要联合应用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两种非限制类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三)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周(特殊感染、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超过1周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5、(四)门诊抗菌药物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使用抗菌药物。因病情需要通过静脉输液 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应执行序贯治疗策略尽快采取静脉转口服治疗。 (五)重症感染患者原则上应收住院。对于无法住院而留门诊观察室的患者应根据本院近期药物敏感情况选用有效的抗菌药物。同时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物敏感试验再根据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临床使用原则第九条 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包括的药物有:氢化可的松、泼尼松龙、泼尼松(强的松)、甲基强的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复方倍他米松、曲_龙(去炎松)、曲安奈德、丙酸倍氯米松等。 第十条 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适应
6、症: (一)作为补充疗法用于急性或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二)用于治疗合成糖皮质激素所需酶系缺陷所致的各型肾上腺增生症。 (三)短期大剂量或冲击疗法用于急性应激状态如感染中毒性或过敏性休克感染中毒性脑病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及严重的毒血症等。 (四)中程或长程疗法应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结缔组织病及与自身免疫有关的血液、肾脏、皮肤、眼等疾病;器官移 植后防止免疫排斥反应;作为综合化疗用药之一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白血病等恶性肿瘤。 (五)用于治疗难治性吸收不良综合征、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氏病、多发性硬化等是原发性和获得性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的首选药物在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上的应用只限于与免疫
7、异常有关或并发出血者。 (六)其他:结节病、甲状腺危象、亚急性非化脓性甲状腺炎、败血性休克、脑水肿、肾病综合征、高钙血症等。 第十一条 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注意事项: (一)下列情况应慎用:心脏病或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憩室炎、情绪不稳定和有精神病倾向、全身性真菌感染、青光眼、肝功能损害、眼单纯性疱疹、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甲减(此时糖皮质激素作用增强)、重症肌无力、骨质疏松、胃溃疡、胃炎或食管炎、肾功能损害或结石、结核病等。 (二)以下情况不宜用糖皮质激素:严重的精神病史活动性胃、十二指肠溃疡新近胃肠吻合术后较重的骨质疏松明显的糖尿病严重的高血压未能用抗菌药物控制的病毒、细菌、霉菌感染。
8、(三)防止滥用激素:避免将激素在诊断未明前作为退热药应用避免用于治疗诊断未明的关节炎和关节痛者等无指征滥用激素的现象。 第十二条 糖皮质激素给药量的原则:激素的适当剂量及应用方法取决于不同疾病及疾病的不同阶段。原则是能用小剂 量就不用大剂量能口服者就不用胃肠道外给药短期突击治疗者宜用速效制剂长期给药者开始给药时剂量要足待病情缓解后逐渐减量至最小有效维持量。 第十三条 糖皮质激素常见的毒副作用:包括柯兴氏综合征、高血压、水肿、低血钾、感染、骨质疏松、糖尿病、肌肉萎缩、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血管栓塞、伤口愈合不良、月经不调、性功能低下、精神兴奋式异常以及儿童生长发育受阻等。长期用药可导致肾上腺、
9、胸腺淋巴结及脾脏淋巴组织萎缩功能减低。长期应用突然停药时可能引起“撤药综合征”或反跳使病情复发或加剧。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临床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相关知识培训正确、合理使用激素避免滥用激素。 辅助性营养类药品临床使用原则第十五条 辅助性营养类药品包括营养治疗药物(维生素类、糖类、氨基酸类、脂肪类、蛋白质类等);营养神经药物;能量补充药物;提高免疫功能药物;调节生化代谢功能药物;补益类中成药等。 第十六条 临床使用价格昂贵的且疗效不确定又非社保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辅助性营养类药物时需有明确的用药指征并在病历中加以描述;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社保 备注说明等规定使用;使用一个疗程后
10、要在病历上记录疗效评价效果不明显者需及时停用。 第十七条 价格昂贵且疗效不确定又非社保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辅助性营养类药物仅限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使用使用前应当把使用的必要性及大致所需费用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并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院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机构限制使用的辅助性营养类药品目录。 麻醉、精神类药品临床使用原则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麻醉及精神药品品种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_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
11、目录(20_年版)(详见国食药监安20_633号)。 第十九条 临床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及癌性疼痛时应遵循卫生部印发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_38号)并按世界卫生组织(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选用麻醉药品。 第二十条 临床使用精神药品时应遵循卫生部印发的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_39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组织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学习和培训使临床医师能正确、合理、安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避免滥用麻醉精神类药品。 第二十二条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中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规定。需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分级使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指导监督本机构医师执行药品分级使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并将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不执行药品分级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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