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积极稳妥地操作担保业务严防风险提高效益合理提取、缴纳和使用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规定适用所有实行绩效考核的分公司及业务部门。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交纳 2.1 总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根据财政部财金20_年77号文精神总公司按照担保收入的50%计提总公司风险准备金。 2.2 个人岗位风险金的交纳额度:根据业务人员从事工作岗位不同交纳一定数量的岗位风险金:分公司经理1.5万元/人副经理10000元/人客户经理(调查及市场推进人员)6000元/人其他业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交纳。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2、3.1 保后资产管理费用:对总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年度担保责任解除情况和资产质量情况经考核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作为保后资产管理费用使用。资产质量好资产管理费用有结余的由分公司自主支配。 3.1.1 资产管理费返还比例为3。计算公式: 次年资产管理费=上年度担保业务收入3 3.1.2 资产管理费用的返还经考核后按季兑现。 3.1.3 对资产管理费的考核主要是与存量资产质量挂钩由风险管理部认定考核。 3.2 代偿垫付:按规定需垫付的担保项目支付垫付资金。 3.2.1 对逾期垫付按照总部与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实施风险准备金分担。 对个人担保业务的垫付总公司风险准备金与分公司个人岗位风
3、险金按照8:2的比例代客户垫付资金。分公司申请垫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责任人个人风险金垫付的详细名单与金额个人风险金垫付不足者由个人向公司借支。 对公司担保业务的垫付分公司先提报申请和认定项目的相关责任人总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和责任情况在个人岗位风险金范围内决定个人代垫付金额其余有公司承担。 3.2.2 收回代偿款后总公司风险准备金与分公司个人风险金的返还按原垫付比例返还公司与个人账户。 3.3 核销:确定不能收回的代偿款在满足损失确认条件并报总部审批同意后可以确认代偿损失。 3.3.1 代偿损失确认条件:分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确认为担保代偿损失: 3
4、.3.1.1 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3.3.1.2 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担保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被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3.3.1.3 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担保机构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被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3.3.1.4 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对
5、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 3.3.1.5 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3.3.1.6 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担保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债权; 3.3.1.7 其他特殊情况须有相关佐证资料和说明。 3.3.2 申报核销代偿损失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3.3.2.1 借款人资料包括坏账核销申报表及审核审批资料(另行制定)债权、股权发生明细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财产清算情况等; 3.3.2.2 调查报告包括坏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
6、其结果对借款人和被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3.3 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 3.3.3.1 穷尽原则; 3.3.3.2 责任追究原则; 3.3.3.3 批准原则; 3.3.3.4 帐销案存原则; 3.3.3.5 保密原则。 第四章 代偿损失的责任追究 4.1 申报核销时应由分公司或业务部门提交责任追究方案报资产管理部审批。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损失性质不同认定责任并对分公司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4.1.1 属于客观原因的核销损失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个人风险金全额退回重新存入个人风险金账户; 4.1.2 属于主观原因的核销损失应根据分公
7、司当事人责任不同确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金额剩余的风险准备金返存入个人风险金账户;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给予警告、留司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个人风险金的管理 5.1 个人风险金交纳方式:一次交纳或按月扣交。财务部设立个人风险金帐户专款专用。 5.2 公司按照实际交纳个人风险金额度给付年5%利息费用。个人交纳的风险金公司改制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转变为个人在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股份。 5.3 因主观原因用作核销的个人风险金相关人员须在30日内补足个人风险金额度。 5.4 业务人员发生正常工作变动时个人风险金额度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须在60日内补足;个人风险金额度超出岗位要求的应在自工作变动满1年后返还个人。 5.5 自动请辞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个人风险金不能随即返还本人;离职满1年后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对与其个人相关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提出返还意见转财务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6.1 本办法由总公司制定和解释。 6.2 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 6 页 共 6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