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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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管道储运分公司 王龄摘 要:合同变更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发生更频繁变更的内容与形式更复杂跟合同变更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本文试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其风险防范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工程施工合同 变更 风险防范一、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的不可代替性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合同履行环境不确定因素多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影响合同履行的主客观因素在合同订立期间很难充分预见因而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避免要发生各种变更。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
2、合同的变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工程发包人对合同的标的有单方的变更权;变更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都可能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变更带来的利益增减和法律后果也更加复杂;变更涉及的内容往往专业性很强;变更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也占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改变。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都
3、不能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因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
4、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发包人可以单方变更工程设计其理由在于: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单方变更工程设计是发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需要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依法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构成违约。当然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同时对合同价款、工期及质量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三、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20_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
5、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引起合同的变更。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关于合同从非常状态进入正常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例如场地的清理已建部分的修复追加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期的重新确定等。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如果未在合同条款专门约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处理。20_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
6、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作为建设单位应认真统计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收集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对是否存在对方规避和减损措施不力的情况进行厘清和区别。 为了规避不可抗力的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的风险宜根据上述分担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
7、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对人员、设备也进行投保。这样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时可依据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情势变更引起合同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出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条文中。但作为合理兼顾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市场交易防止经济动荡的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直体现的。20_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在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
8、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是: 1.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另外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若守约履行就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但仍可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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