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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统计管理办法十四、统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
2、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六条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定“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七条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
3、保管发放 第九条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第十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第十一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二条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四条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
4、五条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六条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八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 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
5、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见下表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 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 第二十四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统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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