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十教学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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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十教学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ppt课件(完整版)单元十 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4-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熟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2)掌握市场混淆行为的基本概念和要件。(3)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4)掌握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能力能力目标目标能够分辨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3【案例引入】奇虎360诋毁腾讯案起诉:2010年10月1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审判结果:经过两审,2011年9月29日,北京
2、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4-4【案例分析提示】奇虎360诋毁腾讯案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必须有编造行为,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同时必须加以传播,即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以便第三人知晓。其结果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0
3、10年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称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和负面评价,该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构成不正当竞争。-4-5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4、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人为获得正常情况下得不到的竞争优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惜采用违反法律规定或商业道德的方法作为竞争手段;三是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实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企业(网下企业)利用
5、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其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相重合一面,又有其独特性。其认定仍然脱离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奠定的基本框架,网络无非是提供了更为方便或新型的手段而已。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时,我们又必须突破不正当竞争具体形态法定观念,将一些新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7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
6、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利益, 对市场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度干预的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与特征,明确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来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8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二、混淆行为
7、的法律规范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采取假冒、盗用和虚假表示等欺骗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标识、企业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律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标识,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8、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混淆行为。9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企业名称、商号、字号、简称以及经营者个人的姓名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独占的无形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企业和经营者商誉,是受法律保护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导致购买者混淆假冒者和被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或误认为与被假冒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3)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
9、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4)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域名主体部分,有着较强的搜索、访问网站的指引功能,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识别性;网站名称一般出现在网站首页上,起到区别网站的目的。而且网站名称对营销有品牌效应的重要性;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以上内容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或网页,足以造成相关
10、公众的误认,而行为人对该域名、网站名称或网页不享有权益,也无使用该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的正当理由(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或者是对该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的注册、使用本身就是具有恶意的,则行为人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1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三、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是经营者通过收买交易相对方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商业贿赂主体一方是行贿人,即不正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11、;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另一方是受贿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12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经营者借用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买方或卖方都可能进行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商业贿赂表现为向单位或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钱款财物或其他利益,支付与个人收受过程都是通过隐秘的方式进行,通常采用不入账或伪造会计账册的形式进行掩盖。(4)商业贿赂违背
12、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导致商业腐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13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交易相对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其核心是“账外暗中”,即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伪账等行为。商业贿赂的另一类表现形式为提供其他利益,包括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或国内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以及提供色情服务等非货币、非实物性质的贿赂。14模块一
13、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四、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15
14、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工艺配方、设计图纸等技术秘密(也叫“专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客户名单、供销渠道、经营方法等经营秘密。1.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也称新颖性。商业秘密中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公众也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这就使商业秘密区别于通过技术公开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16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保密性,也称管理性。商业秘密需要通过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即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
15、护。(3)经济性,也称实用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即具有经济性。17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
16、商业秘密。18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3.利用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途径(1)黑客入侵。侵权人利用高超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窃取企业存储在网络空间中或通过网络空间传送的商业秘密。(2)电子邮件。利用电子邮件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商事往来,其中包含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人通过改变邮件的传送路径等手段,窃取电子邮件中的信息。(3)网络交易。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网络具有虚拟性,这给了不法侵害者可乘之机。侵权人通过虚构客户信息等其他方式以获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19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促销为目的
17、,向购买者赠与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即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有奖销售。即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超过法定限额奖金的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20模块一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七、诋毁商誉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是指行为人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
18、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和分类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垄断由自由竞争发展而来,是竞争参与者在取得支配地位后向排斥和限制他人竞争转化而形成的。垄断与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窒息了市场竞争的活力,阻碍了经济持久健康发展。垄断可根据市场占有的情况
19、,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垄断也可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22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2.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制止市场主体以控制市场为目的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并不是所有的垄断行为,只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垄断行为。23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3.反垄断法的适用及适用例外反垄断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
20、的垄断行为及我国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法第56条还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24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另外,行政垄断也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1.垄断协
21、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就是通常所说的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5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2.垄断协议的类型(1)横向垄断协议。即指处于同一市场层次的当事人,如制造商与制造商、销售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即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当事人,如制造商、批发商与零售商等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所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3.垄断协议的例外(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6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
22、律规制(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7模块二 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4.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法第4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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